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 Penalty Data Go Back
Inspection results and penalty amounts for regulated 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s
| # | Violation Date | Pollution Category | Subject | Jurisdiction City/County | Violation Address | Violator Name | Reasons for Penalty and Laws | Improvement Status | Other Penalty Methods | Payment Status | Reminder Status | Administrative Transfer | Serious Violation | Penalty Date |
|---|---|---|---|---|---|---|---|---|---|---|---|---|---|---|
| 1 | 2025-11-07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14年12月1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路竹區下坑段112、113地號 | 長泰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台端從事畜牧業並領有本局核准簡易排放許可文件(許可證號:高市府環水簡排00672-06),於114年11月7日派員至台端所經營之長泰畜牧場巡查,發現初級沉澱池西側(參考座標:22.86584,120.30066)及產房畜舍西側(參考座標:22.86553,120.30063)各有一只約5吋不明管線並套有可拆卸式套筒,稽查時無廢污水流出情形,經查該兩只管線上游為廢(污)水收集溝進入廢水處理設施前之旁通管線,核屬與許可登記事項不符,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分期繳款中 | 否 | 否 | 否 | 2025-12-19 |
| 2 | 2025-02-24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14年05月07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路竹區下坑段1112、1113地號 | 長泰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局派員於114年2月24日至台端所經營之長泰畜牧場放流口處採樣廢(污)水,經檢驗結果:生化需氧量 106 mg/L(標準限值:80 mg/L),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放流水標準第2條之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5-05-08 |
| 3 | 2023-05-30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11月01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路竹區下坑段1112、1113地號 | 長泰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局於112年5月30日派員至貴牧場稽查時,經放流口採集水樣檢驗結果:生化需氧量(BOD)=228mg/L(標準限值為8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3-10-13 |
| 4 | 2022-11-24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路竹區下坑段1112、1113地號 | 長泰牧場(謝國璋)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局於111年11月24日派員至台端放流口處採取廢(污)水,經檢驗結果:懸浮固體濃度為177mg/L(標準限值:15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放流水標準第2條之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3-02-08 |
| 5 | 2021-11-29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4月07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路竹區下坑段1112、1113地號 | 長泰牧場(謝國璋)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局於110年11月29日派員至台端放流口處採取廢(污)水,經檢驗結果:懸浮固體濃度為229mg/L(標準限值:15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放流水標準第2條之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2-03-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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