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 Penalty Data Go Back
Inspection results and penalty amounts for regulated 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s
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科分公司 View Establishment Information
# | Violation Date | Pollution Category | Subject | Jurisdiction City/County | Violation Address | Violator Name | Reasons for Penalty and Laws | Improvement Status | Other Penalty Methods | Payment Status | Reminder Status | Administrative Transfer | Serious Violation | Penalty Da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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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11-26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路竹區北嶺里民治路一一八號 | 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科分公司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及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9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3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經查貴公司南科分公司設置專責人員賴○○已於107年10月24日離職,惟貴公司專責人員離職未於15日內向本局報請備查,前述情事業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9條第1項:「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之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離職、異動時,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由設置之代理人代理,並於事實發生後十五日內以書面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19-01-09 |
2 | 2018-07-19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期於文到次日起14日內完成改善。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路竹區民治路118號 | 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科分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並依同法第52條暨本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編號61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發現貴公司進口之廢碳頭料於廠內進行噴砂或以鎢槌敲擊取下矽晶及產出之廢石墨、廢碳頭(D-0499)等廢棄物未登載於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是 | 否 | 2018-12-11 | |
3 | 2018-07-19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期於文到次日起14日內完成改善。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路竹區民治路118號 | 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科分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依同法第52條暨本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編號61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另查廢棄物貯存區之損壞加熱器(片狀)(D-0499),每個月製程皆會產出,惟自106年迄今申報貯存為0公噸,未正確申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是 | 否 | 2018-12-11 | |
4 | 2017-08-15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12月1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路竹區北嶺里民治路一一八號 | 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科分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局於106年8月15日派員至貴公司(高雄市路竹區民治路118號)晶片製造程序(M01)許可符合度查核,現場稽查發現貴公司 (M01)製程E004切割研磨區增設1台TSKK機台 (原許可證核定4台)及3台截斷機,均未於許可證上登載;另查(M01) 製程防制設備洗滌塔A006之洗滌水現場沒有操作,皆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未依許可證內容設置、變更或操作。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7-11-10 | |
5 | 2015-02-09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18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路竹區民治路一一八號 | 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科分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第31條第1項第1款、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4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編號59、61、63號,罰鍰新臺幣1萬8千元整。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5-04-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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