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 Penalty Data Go Back
Inspection results and penalty amounts for regulated 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s
| # | Violation Date | Pollution Category | Subject | Jurisdiction City/County | Violation Address | Violator Name | Reasons for Penalty and Laws | Improvement Status | Other Penalty Methods | Payment Status | Reminder Status | Administrative Transfer | Serious Violation | Penalty Date |
|---|---|---|---|---|---|---|---|---|---|---|---|---|---|---|
| 1 | 2019-05-16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湖內區海山里和平路5號 | 興達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9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1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局派員於108年5月16日至該場址查核,發現現場土壤有挖除情形,污染土壤有減少情事;本局於108年5月30日函請貴公司針對該場址開挖區污染土壤減少情形進行說明,貴公司於108年6月5日提出說明因場址雜草過多,調派怪手於場址內進行除草作業,並於108年6月21日補充土方平衡說明;惟貴公司進行除草事宜尚無本局核定該場址之清理或污染防治計畫書,業已違反土污法第19條第1項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19-09-19 |
| 2 | 2018-12-21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湖內區海山里和平路5號(興達加油站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 | 興達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38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於107年8月16日提送控制計畫第三次執行進度報告及本局於107年12月21日派員至該場址查核,發現監測井(MW02)自106年12月20日進行監測後,107年1-6月皆無執行監測作業,貴公司雖於報告中自陳(略以):「...5月28日採樣時因監測井MW02內有異物無法採樣,於6月進行維護仍無法排除,故請設井廠商安排設井,於7月完成設井,並於8月完成採樣...。」,惟貴公司並無事先向本局報備監測井(MW02)此半年度無法進行採樣,且亦未提供足以佐證監測井(MW02)異物阻塞及重新設井等相關文件,不符前述控制計畫核定內容第8-1頁表8.1.1興達加油站改善計畫監測規劃表內容(略以):「監測井(MW02)地下水監測頻率為每半年一次,分析項目為BTEX、萘、MTBE及TPH。...」,故貴公司核已違反土污法第13條第1項(略以):「控制場址未經公告為整治場址...及擬訂污染控制計畫,並送直轄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19-02-18 |
| 3 | 2017-10-24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01月2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路竹區海山里和平路5號 | 興達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3條第1項及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38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興達加油站(場址地號:高雄市湖內區劉家段1549、1550等2筆及湖內區劉家段1552地號)土壤污染控制場址」未依核定之控制計畫內容執行,核已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7-1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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