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 Penalty Data Go Back
Inspection results and penalty amounts for regulated 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s
彌陀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View Establishment Information
# | Violation Date | Pollution Category | Subject | Jurisdiction City/County | Violation Address | Violator Name | Reasons for Penalty and Laws | Improvement Status | Other Penalty Methods | Payment Status | Reminder Status | Administrative Transfer | Serious Violation | Penalty Da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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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4-11-22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4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彌陀區鹽埕大路一三八號 | 彌陀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2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38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一、經查旨揭場址整治計畫(第一次變更)歷次查核點監測結果顯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濃度並無逐漸下降之趨勢,業經本局於112年9月28日依土污法第22條規定命整治計畫實施者變更整治計畫在案:彌陀加油站公司依規定期限提送污染整治計畫(第二次變更)送審,案經本局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場址改善推動小組專案三組於113年1月11日、3月20日、5月16日及7月11日分別審查「彌陀加油站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計畫(第二次變更) (初稿、修訂一版、修訂二版及修訂三版) 」,會議決議均為:請彌陀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依委員及相關單位意見修正回覆並做成對照表,於文到30日內提 (修訂一版、修訂二版、修訂三版及修訂四版)至本局,擇期再召開會議審查。 另113年9月19日審查「彌陀加油站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計畫(第二次變更) (修訂四版) 」,會議決議:請依委員及相關單位意見修正回覆並做成對照表,於文到30日內提修訂五版至本局,於文到30日內提修訂五版至本局,送委員書面複審同意後,再送定稿本至本局辦理核定事宜。二、旨揭場址提送污染整治計畫歷經四次書面通知補正已達三次仍未完成補正,核已違反土污法第22條之規定:以書面通知補正三次,屆期仍未完成補正之規定。由系統預帶,由系統預帶,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罰鍰(非連續處罰) | 尚未繳款 | 是 | 否 | 2025-01-03 | |
2 | 2024-07-31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彌陀區鹽埕大路一三八號 | 彌陀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2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38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於113年6月19日提送整治計畫(第二次變更)修訂三版,本局於113年7月11日召開專案三組113年度第7次會議提案審議,結果仍未通過,其審查決議為:「1、請彌陀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依委員及相關單位意見修正回覆並做成對照表,於文到30日內提修訂四版1式12份至本局,擇期再召開會議審查。…」,本局於113年7月31日函送會議紀錄予貴公司依委員意見修正,本案歷經書面通知補正已達3次且仍未完成補正。由系統預帶,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4-09-02 | |
3 | 2019-12-09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彌陀區鹽埕大路138號 | 彌陀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2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38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依據核定整治計畫內容該場址內的O2R置入井共計42口,場外12口,每季執行一次注藥,每次單口之O2R施作劑量預計至少2公斤,且應於計畫核定後的第3個月起設置完成O2R/界面活性劑注藥井,O2R為長效期的整治試劑,開始的施作時間為接續於界面活性劑的沖排期之後(核定後第13個月起)。查彌陀公司場外12口之O2R注藥井至目前為止皆尚未完成設置,但該場址整治期程已屆滿;另查場內42口之O2R注藥井自108年6月迄今亦未執行O2R施作,故皆與核定之整治計畫內容不符,已違反土污法第22條第1項之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0-03-20 | |
4 | 2018-05-30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11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彌陀區鹽埕大路138號 | 彌陀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2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38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依核定污染整治計畫內容第12章、整治期程(略以):「...七、啟動備用工法(排客土),執行至第30個月(107年3月23日至107年4月22日),土壤或地下水檢測結果仍超出管制標準5倍以上則啟動...」,查貴公司提送污染整治計畫第五次執行進度報告,最近一次107年3月29、30日地下水監測結果顯示,部分監測井之苯、MTBE及TPH濃度仍超過管制標準5倍以上,另本局派員於107年5月30日至旨揭場址查核,至目前為止貴公司尚未向本局提出污染土壤離場清運計畫書,仍未啟動備用工法(排客土),且現場亦未執行有關啟動備用工法之前置準備工作,故貴公司核已違反土污法第22條第1項(略以):「整治場址之污染行為人...提出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計畫,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據以實施...」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限期改善 | 已分期已繳清 | 是 | 否 | 2018-08-09 | |
5 | 2017-12-25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彌陀區彌港段630地號(彌陀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 | 彌陀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2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38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提送旨揭整治計畫第三、四次執行進度報告中,發現放流水監測分別於105年11月6日、106年1月16日、106年2月19日及106年11月1日之MTBE、苯、TPH等皆超過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貴公司雖於報告中自陳(略以):「…活性碳槽內水不達出水口無法排放,…待…監測結果低於管制標準才排放。…」,惟經本局要求貴公司提供廢水處理系統相關操作紀錄(如:放流水水錶記錄…等)或照片時,貴共司均無法提出。且本局派員於106年12月25日至旨揭場址查核時再次要求貴公司出具相關資料時,貴公司亦無法提供足以佐證之記錄文件或照片可確實證明未將超標之地下水放流,不符前述計畫核定內容第7-4頁(略以):「…當處理後之地下水已無污染超標之虞,則可逕行放流…」;另依計畫核定函內容(略以):「『(三)污染改善方法之每日(週或季)操作參數、執行情形』與『各項檢測或量測或實驗或分析等數據』均應予以記錄,且前述記錄或其他報告應妥善保存至污染場址解除列管之核定日。…」,故貴公司核已違反土污法第22條第1項(略以):「整治場址之污染行為人…提出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計畫,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據以實施)…」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已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8-03-07 | |
6 | 2017-12-08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03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彌陀區彌港段630地號(彌陀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 | 彌陀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2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38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局於106年12月8日至本場址查核時,發現現場僅完成設置3口抽水井,第4口抽水井尚未設置完成,且第2口(PW4)及第3口(PW2)井徑設置2吋,不符核定計畫內容第7-19頁(略以):「抽汲井:井徑4吋,井深6公尺,預計4口...」;且貴公司另於核定計畫第一次執行進度報告(104年10月21日至105年4月20日,修訂二版)中說明(略以):「...第一口抽水井(PW1)已於105年3月4日完成設置;第二口抽水井(PW4)已於105年7月完成設置;第三口(PW2)及第四口抽水井(PW3)將分別於105年12月及106年6月設置。...」,故貴公司核已違反土污法第22條第1項(略以):「整治場址之污染行為人...提出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計畫,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據以實施...」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已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8-02-22 | |
7 | 2017-04-19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彌陀區鹽埕大路138號 | 彌陀加油站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所定「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及第8條之1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規定裁處。另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加油槍抽氣量與加油量比率檢驗測定(氣油比檢測),共檢測11支加油槍,檢測結果11支加油槍皆不符合「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氣油比檢測合格範圍(0.88~1.20),合格加油槍數未達總檢測數百分之七十,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所定前述管理辦法第8條之1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7-05-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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