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 Penalty Data Go Back
Inspection results and penalty amounts for regulated 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s
# | Violation Date | Pollution Category | Subject | Jurisdiction City/County | Violation Address | Violator Name | Reasons for Penalty and Laws | Improvement Status | Other Penalty Methods | Payment Status | Reminder Status | Administrative Transfer | Serious Violation | Penalty Da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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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02-26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57200元整。自110年04月14日起停止作為、停止貯存、停工、停產。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屏東縣 | 屏東縣萬丹鄉萬興段一六二六、一六二七地號 | 沈永豐畜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放流水標準第2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臺端經營沈永豐畜牧場從事豬隻飼養作業,經本府環境保護局110年2月26日派員稽查,發現所排放廢水經採樣檢驗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化學需氧量檢測值6,560毫克/公升,標準值600毫克/公升;懸浮固體檢測值3,100毫克/公升,標準值150毫克/公升),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不須改善 | 勒令停工,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是 | 2021-04-14 |
2 | 2020-09-28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53200元整,應改善放流水水質至符合放流水標準後,始排放於地面水體者。限改日期:110年01月2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屏東縣 | 屏東縣萬丹鄉萬興段一六二六、一六二七地號 | 沈永豐畜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之規定,爰依同法第40條第2項和第66條之1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臺端從事豬飼育業,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經採樣檢驗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檢測值1450mg/L,標準值150mg/L;化學需氧量檢測值3960mg/L,標準值600mg/L),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規定。 |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30-110-040038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已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0-12-14 |
3 | 2020-04-28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62400元整,應改善放流水水質至符合放流水標準後,始排放於地面水體。限改日期:109年08月1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屏東縣 | 屏東縣萬丹鄉萬興段一六二六、一六二七地號 | 沈永豐畜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規定,爰依同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臺端從事豬飼育業,經現場稽查時於放流口進行水質採樣送驗,檢測項目為懸浮固體(檢測值4,790 mg/L,標準值150 mg/L),檢測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核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已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0-07-22 |
4 | 2019-10-07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32400元整,應改善放流水水質至符合放流水標準後始得排放。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屏東縣 | 屏東縣萬丹鄉萬興段一六二六、一六二七地號 | 沈永豐畜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規定,並依同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從事豬隻畜殖作業,所排放廢水經採樣檢測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檢測值1320毫克/公升,標準值150毫克/公升),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19-12-12 |
5 | 2018-09-18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屏東縣 | 屏東縣萬丹鄉萬興段一六二六、一六二七地號 | 沈永豐畜牧場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及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9條第2項、第10條第3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署於107年9月18日派員督察,意揭畜牧場飼養頭數約2000頭,已辦理再利用登記檢核,收受廚餘事業廢棄作為養豬飼料來源一,其未依規定記錄收受日期、種類、名稱、數量、再利用用途、事業名稱、衍生廢棄物之處置及再利用完成日期;且未於每月10日前主動連線至本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申報前月之營運紀錄,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9條第2項、第10條第3項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8-11-09 | |
6 | 2017-12-30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32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03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屏東縣 | 屏東縣萬丹鄉萬興段一六二六、一六二七地號 | 沈永豐畜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從事養豬業,所排放廢水經採樣檢測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檢測值3680毫克/公升,標準值150毫克/公升;化學需氧量檢測值8000毫克/公升,標準值600毫克/公升,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規定。 |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30-108-120026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8-03-01 | |
7 | 2017-10-19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7200元整,應改善放流水水質至符合放流水標準後,始排放於地面水體者。限改日期:107年05月03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屏東縣 | 屏東縣萬丹鄉萬興段一六二六、一六二七地號 | 沈永豐畜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之規定,爰依同法第40條第2項和第66條之1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之規定,爰依同法第40條第2項和第66條之1規定裁處。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8-04-11 | |
8 | 2017-05-27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廢水處理設施裝置之獨立專用電度表及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應每日記錄其電度數及累計水量讀數。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屏東縣 | 屏東縣萬丹鄉萬興段一六二六、一六二七地號 | 沈永豐畜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66條之規定,爰依同法第46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從事豬飼育業,經查廢水處理設施裝置之獨立電度表及放流水累計型流量計,未依規定每日記錄,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7-08-11 | |
9 | 2017-05-23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29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7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屏東縣 | 屏東縣萬丹鄉萬興段一六二六、一六二七地號 | 沈永豐畜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一、本署於106年5月23日派員督察旨揭畜牧場,會同業者於該場放流口採樣檢測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生化需氧量檢測值1630毫克/公升,最大限值80毫克/公升;化學需氧量檢測值3790毫克/公升,最大限值600毫克/公升;懸浮固體檢測值1900毫克/公升,最大限值150毫克/公升),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7-06-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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