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 Penalty Data Go Back
Inspection results and penalty amounts for regulated 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s
| # | Violation Date | Pollution Category | Subject | Jurisdiction City/County | Violation Address | Violator Name | Reasons for Penalty and Laws | Improvement Status | Other Penalty Methods | Payment Status | Reminder Status | Administrative Transfer | Serious Violation | Penalty Date |
|---|---|---|---|---|---|---|---|---|---|---|---|---|---|---|
| 1 | 2025-08-28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14年11月15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屏東縣 | 屏東縣萬丹鄉崙頂段234地號 | 林一系畜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臺端經營林一系畜牧場於本縣萬丹鄉崙頂段234地號從事牛隻飼育業,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4年8月28日派員稽查,發現所排放廢水經採樣檢測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檢測值209毫克/公升,標準值不大於150毫克/公升;化學需氧量檢測值684毫克/公升,標準值不大於450毫克/公升),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待改善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5-10-16 |
| 2 | 2021-03-10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288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5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屏東縣 | 屏東縣萬丹鄉崙頂段二三四地號 | 林一系畜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臺端經營林一糸畜牧場從事養牛飼育業,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0年3月10日派員稽查,發現所排放廢水經採樣檢測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檢測值1,870毫克/公升,標準值150毫克/公升;化學需氧量檢測值3,560毫克/公升,標準值450毫克/公升)。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1-04-29 |
| 3 | 2020-01-27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廢水處理設施電錶操作紀錄應立即每日記錄。 限改日期:109年04月08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屏東縣 | 屏東縣萬丹鄉崙頂段二三四地號 | 林一系畜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所定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46條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從事牛隻飼養,屬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之畜牧業,設有廢水處理設施,本府環保局派員稽查時稽查當日未能提供每日電錶操作紀錄,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所定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項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0-03-17 |
| 4 | 2018-10-02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自108年04月12日起停止作為、停止貯存、停工、停產。應向主管機關取得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並改善放流水水質至符合放流水標準後,始排放於地面水體者。限改日期:108年05月20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屏東縣 | 屏東縣萬丹鄉崙頂段二三四地號 | 林一系畜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之規定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爰依同法第40條第2項、第45條第1項和第66條之1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從事牛飼育業,貴畜牧場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經採樣檢驗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生化需氧量檢測值672.0 mg/L,標準值80 mg/L),且未經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勒令停工,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19-04-15 |
| 5 | 2017-10-07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72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11月1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屏東縣 | 屏東縣萬丹鄉崙頂段小段234地號 | 林一系畜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台端經營林一系畜牧場從事養牛業,經本府環保局於106年10月07日派員稽查發現,貴畜牧場並未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逕排廢水於地面水體,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7-1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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