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 Penalty Data Go Back
Inspection results and penalty amounts for regulated 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s
# | Violation Date | Pollution Category | Subject | Jurisdiction City/County | Violation Address | Violator Name | Reasons for Penalty and Laws | Improvement Status | Other Penalty Methods | Payment Status | Reminder Status | Administrative Transfer | Serious Violation | Penalty Da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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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07-14 | 一般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屏東縣 | 屏東縣萬丹鄉萬丹二路281巷22號 | 薪柴能源企業行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局於111年7月14及20日派員稽查,貴商號位於本縣萬丹鄉廣安村萬丹路二段281巷22號土地,發現貴商號場內廢木材(R-0701)已飽和,貯存地點有堆置至廠外且未有排水收集設施,已違反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及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尚未繳款 | 否 | 是 | 2022-09-20 | |
2 | 2021-12-24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24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屏東縣 | 屏東縣萬丹鄉廣安村萬丹路二段二八一巷二二號 | 薪柴能源企業行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及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商號從事廢木材再利用機構,係屬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本局派員於110年12月24日進廠查核,發現貴商號收受之廢木材堆置在廠房外,貯存方式(半密閉)及貯存位置(廠房內側)未符合所屬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內容,另貴商號收受立新工程行、詎坤工程行、馹宏企業行等事業單位產生之廢木材,雖有契約書,惟無進場數量及相關營運紀錄。屬營運現況未符合核准之廢棄物清理書登載內容,及未依規定申報再利用營運情形,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茲依同法第52條規定,裁處如主旨。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尚未繳款 | 否 | 是 | 2023-04-06 | |
3 | 2021-07-21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24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8月01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屏東縣 | 屏東縣萬丹鄉廣安村萬丹路二段二八一巷二二號 | 薪柴能源企業行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及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及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及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1.該行提報核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內容所示,僅申請廢鐵及廢塑膠混合物產出,與現場不符(現場廢棄物有廢塑膠、廢紙、廢木材、廢土、廢鐵等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2.該行自109年8月迄今未申報廢鐵及廢塑膠混合物產出,現場查有該廢棄物,另收受R-0701廢木材與產出其他木製品明顯質量未平衡(110年4月,原料R-0701廢木材收受40噸,產品其他木製品產出0噸;110年5月,原料R-0701廢木材收受93.48噸,產品其他木製品產出130.8噸),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3.該行廠區內外現場堆置事業廢棄物,未依事業廢棄物主要成分特性進行分類貯存,且無中文標示,違反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1款、第4款及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規定。 4.該行廢木材篩選設備損壞已無法正常操作,違反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25條第1項第2款及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分期繳款中 | 否 | 是 | 2022-07-01 | |
4 | 2020-07-15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09月1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屏東縣 | 屏東縣萬丹鄉廣安村萬丹路二段二八一巷二二號 | 薪柴能源企業行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及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該行為收受廢木材再利用機構,經本局109年7月15日派員稽查,發現該行109年5月4日向本局申請進焚化廠處理一般事業廢棄一案,現場貯存之廢棄物據貴行表示已委託清除業者進高雄仁武焚化廠處理,惟經勾稽該行108年7月至109年6月網路申報資料,108年7月使用廢木材3公噸,產出廢塑膠混合物2.25公噸,產出產品2.8公噸,貯存廢塑膠混合物15公噸…至109年6月申報貯存廢塑膠混合物15.5公噸,惟據該行表示該項(含D-1801)廢棄物已於109年5月清理完成,未依規定申報該項廢棄物之清理聯單,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另108年8月及109年2月產出之(D-1801)事業活動產生之一般性垃圾0.5公噸/月,超出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核准量(0.099公噸/月)10%,未依規定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變更,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0-08-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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