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 Penalty Data Go Back
Inspection results and penalty amounts for regulated 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s
# | Violation Date | Pollution Category | Subject | Jurisdiction City/County | Violation Address | Violator Name | Reasons for Penalty and Laws | Improvement Status | Other Penalty Methods | Payment Status | Reminder Status | Administrative Transfer | Serious Violation | Penalty Da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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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07-15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84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10月31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屏東縣 | 屏東縣九如鄉耆老段332至339等.里港鄉大港洋段1652至1658 | 金山種畜場畜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1.執行高屏溪水污染專案稽查(1091222kp)2.該場從事豬隻飼養作業,稽查時周界聞有明顯異味3.稽查時該場放流口正排放廢水,逕行採集水樣一組封瓶送驗,現場檢測PH 7.17水溫27.8,檢驗項目:BOD.SS.COD(加硫酸至PH<2),倘檢驗結果不符標準,將依水污法告發。 由系統預帶,由系統預帶,由系統預帶,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已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1-09-24 |
2 | 2021-01-20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61200元整,應改善放流水水質至符合放流水標準後始得排放。限改日期:110年05月0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屏東縣 | 屏東縣九如鄉耆老段332至339等8筆地號 | 金山種畜場畜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並依同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所排放廢水經採樣檢測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檢測值771毫克/公升,標準值150毫克/公升;化學需氧量檢測值1,830毫克/公升,標準值600毫克/公升;生化需氧量檢測值677毫克/公升,標準值80毫克/公升)。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1-04-06 |
3 | 2020-05-02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340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05月0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屏東縣 | 屏東縣里港鄉大港洋段1652至1658地號 | 金山種畜場畜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1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臺端經營金山種畜場畜牧場從事豬隻畜殖業,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9年5月2日派員稽查發現,貴牧場廢水處理設備有疏漏廢水至地面水體,未採取緊急應變措施,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茲依同法第51條第2項暨第66條之1規定裁處如主旨。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0-06-15 |
4 | 2019-10-03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應改善放流水水質至符合放流水標準後,始排放於地面水體者。限改日期:109年02月1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屏東縣 | 屏東縣里港鄉塔樓村塔樓路一之二○號 | 金山種畜場畜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之規定,爰依同法第40條第2項和第66條之1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臺端從事豬飼育業,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經採樣檢驗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生化需氧量檢測值202 mg/L;標準值80 mg/L),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0-01-07 |
5 | 2018-05-23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07月25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屏東縣 | 屏東縣里港鄉塔樓村塔樓路一之二○號 | 金山種畜場畜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會同業者代表勘查廢水處理設備,發現未依規定每日記錄其專用獨立電度表之累計用電度數,並未按次記錄月統計污泥之產生、貯存、清運量,又該場於放流口有放流口告示牌,惟未標示座標;水污染防治設施部分未標示、管線則未示名稱與管線內流體名稱及流向;亦未每日記錄其累計用水量讀數,顯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規定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50條、第63條及第66條規定,函屏東縣政府依法辦理。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8-06-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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