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 Penalty Data Go Back
Inspection results and penalty amounts for regulated 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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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Violation Date | Pollution Category | Subject | Jurisdiction City/County | Violation Address | Violator Name | Reasons for Penalty and Laws | Improvement Status | Other Penalty Methods | Payment Status | Reminder Status | Administrative Transfer | Serious Violation | Penalty Da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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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09-17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12月0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屏東縣 | 屏東縣里港鄉土庫段172-66、1981-1、1981-4地號 | 冠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督察時製程運作中,發現現場缺失如下: 1.場內車輛通行之路徑及區域,採舖設粗級配或粒料,惟鋪設厚度不足,依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下稱逸散管辦)第6條第2款規定,記缺失4點。 2.運輸車輛離開公私場所前,未以加壓沖洗設備清洗車體及輪胎,現場與業確認近期由於幫泵浦無法抽水,故關閉感應器及噴水系統之操作電源,且依現場紀錄表顯示自110年9月11日迄今(17)洗車設備監測儀錶讀數(右)(水表度數)皆為0505.4(洗車設備監測儀錶讀數(左)(水表度數)於該期間由0.274.1變動至0.337.2),另切換手動確認,洗車台確實有一側噴水設施無法正常運作。依逸散管辦第6條第3款規定,記缺失10點。 3.堆置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未依本辦法第10條規定,於每次施作時紀錄藥劑名稱、用量、稀釋倍數及噴灑面積,並保存藥劑購買證明。依逸散管辦第4條規定,記缺失4點。 以上依「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缺失點數總計18點,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2款、第6條第3款、第4條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1-12-06 |
2 | 2021-04-01 | 一般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 | 屏東縣 | 屏東縣里港鄉土庫段一七二之六六地號,土庫段一九八一之一地號,土庫段一九八一之四地號 | 冠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3款裁處。 貴公司從事砂石洗選作業,本局110年4月1日派員稽查發現,貴公司出入口前道路,因車輛出入致有泥沙掉落導致路面髒污,污染道路之情形,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規定,茲依同法第50條第3款暨第63條之1規定裁處如主旨。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1-06-02 | |
3 | 2019-11-20 | 環境影響評估 | 罰鍰新臺幣75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屏東縣 | 屏東縣里港鄉土庫段172-63~66.1981-1.1981-4.1983.1983-1~2.1982.1987.1988地號 | 冠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第22條之規定,並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2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未經環境影響評估審查認可前即從事砂石碎解洗選場之開發行為,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第7、22條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0-01-09 | |
4 | 2017-05-15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屏東縣 | 屏東縣里港鄉土庫段一七二之六六地號,土庫段一九八一之一地號,土庫段一九八一之四地號 | 冠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7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一、執行民眾陳情案件督察。二、該公司從事砂(土)石堆置、洗選作業,106年5月15日派員督察,發現該公司於里港鄉土庫段172-63、172-64、172-65、172-66、1981-1、1981-4、1987及1988地號等8筆土地,堆置大量砂(土)石,經丈量其堆置量超過3,000立方公尺,屬本署公告第5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惟該公司迄今未取得設置、操作許可證,逕行從事砂(土)石堆置作業,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第2項規定。三、本案於106年5月22日函請屏東縣政府依法辦理。 |
不須改善 | 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7-07-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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