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 Penalty Data Go Back
Inspection results and penalty amounts for regulated 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s
# | Violation Date | Pollution Category | Subject | Jurisdiction City/County | Violation Address | Violator Name | Reasons for Penalty and Laws | Improvement Status | Other Penalty Methods | Payment Status | Reminder Status | Administrative Transfer | Serious Violation | Penalty Da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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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4-08-17 | 一般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2400元整。 | 新北市 | 新北市鶯歌區德昌二街往八德路 | 貝宸企業社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3款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裁處。 臺端(即貝宸企業社)駕駛車輛(車號:AWK-*922)隨地吐檳榔汁,致污染環境。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4-11-28 | |
2 | 2024-06-19 | 一般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 | 新北市 | 新北市鶯歌區德昌二街往八德路 | 貝宸企業社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3款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裁處。 臺端(即貝宸企業社)駕駛車輛(車號: AWK-*922)隨地拋棄一般廢棄物(隨身垃圾),致污染環境。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4-11-12 | |
3 | 2021-07-26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9月2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花蓮縣 | 花蓮縣花蓮市民心里美工六街二六號 | 貝宸企業社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縣環境保護局稽查人員於110年7月26日至貴社稽查,現場有廢(污)水排放, 稽查人員於放流口採集水樣(6大瓶6小瓶),現場檢測氫離子濃度指數(以下簡稱pH值)分別為7.14及7.05,平均值為7.09(放流水標準為6-9)、溫度為35.7℃,現場檢測符合標準。其中3瓶水樣加酸至pH值2以下,水樣依規定於4℃下保存,並送至行政 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檢測機構進行檢測,其檢測結果:懸浮固體檢測值為8.1mg/L(放流水標準為50mg/L)、化學需氧量檢測值為106mg/L(放流水標準為100mg/L)、陰離子界面活性劑檢測值為0.57mg/L(放流水標準為10mg/L),化學需氧量已超過放流水標準。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1-09-22 |
4 | 2020-05-04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07月0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花蓮縣 | 花蓮縣花蓮市民心里美工六街二六號 | 貝宸企業社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縣環境保護局稽查人員於109年5月4日至該公司稽查,現場操作中,稽查人員於放流口採集水樣,現場檢測pH值:7.2,水溫33oC,均符合放流水標準,其中一瓶加酸至pH值2以下,其餘水樣保存4oC以下送至環保局認可之檢測機構檢測,其檢測結果得知:懸浮固體檢測值為<2.5mg/L(放流水標準50mg/L)、化學需氧量檢測值為72.8mg/L(放流水標準100mg/L)、陰離子界面活性劑檢測值為10.5(放流水標準10),其陰離子界面活性劑超過放流水標準,業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0-07-02 |
5 | 2020-02-18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03月1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花蓮縣 | 花蓮縣花蓮市民心里美工六街二六號 | 貝宸企業社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9年2月18日至貴公司稽查,現場處理設施操作中,廢水處理槽與水污染防治許可證不符及廢水處理設施一處出現不明管線,業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14條第1項之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勒令停工,勒令停業,歇業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0-05-22 |
6 | 2018-07-20 | 移動污染 | 罰鍰新臺幣3000元整。 | 臺東縣 | 臺東縣池上鄉台九線321.5公里處 | 貝宸企業社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及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及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罰鍰標準第2條第1款第2目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3條第1項裁處。 所有車輛(車號:***-****)經排煙檢驗,黑煙(不透光率m-1)達1.7m-1,超過其排放標準(1.0m-1)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8-08-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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