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 Penalty Data Go Back
Inspection results and penalty amounts for regulated 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s
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廠
| # | Violation Date | Pollution Category | Subject | Jurisdiction City/County | Violation Address | Violator Name | Reasons for Penalty and Laws | Improvement Status | Other Penalty Methods | Payment Status | Reminder Status | Administrative Transfer | Serious Violation | Penalty Date |
|---|---|---|---|---|---|---|---|---|---|---|---|---|---|---|
| 1 | 2025-12-15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504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花蓮縣 | 花蓮縣吉安鄉光華村光華街一○○號 | 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廠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縣環境保護局人員於114年12月15日至貴廠現場稽查,於D01放流口採集水樣10大瓶、6小瓶(含現場及運送空白),其中3瓶水樣加酸至pH<2,現場檢測放流水之pH值分別為8.19、8.20,pH平均測值為8.195,水溫為31.3°C,餘氯為0.02mg/L,現場檢測符合放流水標準。其餘水樣依規於4°C暗處保存,經送環境部認可之檢測機構檢測,其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檢測值為131mg/L(放流水標準值:150mg/L)、懸浮固體檢測值為6.7mg/L(放流水標準值:50mg/L)、生化需氧量檢測值為38.4mg/L(放流水標準值:30mg/L)、真色色度檢測值為410(放流水標準值:400),其中真色色度檢測值落於放流水標準限值之應注意範圍內(限值±5%),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5年2月5日進行第2次採樣檢測符合放流水標準,故本次僅生化需氧量檢測值超過放流水標準,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依規逕行裁處。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6-03-17 |
| 2 | 2025-10-13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6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5年02月04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花蓮縣 | 花蓮縣吉安鄉光華村光華街一○○號 | 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廠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縣環境保護局人員於114年10月13日至貴廠現場稽查,經查現場操作中並有廢水排放,現場於放流口D01採集水樣10大瓶、9小瓶(含現場及運送空白),其中3瓶水樣加酸至pH<2,現場檢測放流水之pH值分別為8.18、8.19,pH平均測值為8.185,水溫為34.5°C,餘氯為0mg/L,現場檢測符合放流水標準。其餘水樣依規於4℃暗處保存,經送環境部認可之檢測機構檢測,其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檢測值為143mg/L(放流水標準值:150mg/L)、懸浮固體檢測值為11.1mg/L(放流水標準值:50mg/L)、生化需氧量檢測值為32.1mg/L(放流水標準值:30mg/L)、真色色度檢測值為512(放流水標準值:400),其中生化需氧量檢測值超標且落於放流水標準限值之應注意範圍內(限值±10%),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4年11月6日進行第2次採樣檢測符合放流水標準,故本次僅真色色度檢測值超過放流水標準,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依規逕行裁處。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6-02-04 |
| 3 | 2025-08-01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27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花蓮縣 | 花蓮縣吉安鄉光華村光華街一○○號 | 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廠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及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8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經查環境部廢(污)水自動監測管理資訊系統,該事業114年7月校正結果遲至114年11月3日始上傳,已逾上開規定時限內完成上傳申報校正結果,業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6-01-07 |
| 4 | 2025-07-31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408000元整。限改日期:114年09月1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花蓮縣 | 花蓮縣吉安鄉光華村光華街一○○號 | 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廠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縣環境保護局人員於114年7月31日至貴廠現場稽查,於放流口D01採集水樣10大瓶、9小瓶(含現場及運送空白),其中3瓶水樣加酸至pH<2,現場檢測放流水之pH值分別為8.03、8.03,pH平均測值為8.03,水溫為33.5°C,餘氯為0.05mg/L,現場檢測符合放流水標準。其餘水樣依規於4℃暗處保存,經送環境部認可之檢測機構檢測,其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檢測值為123mg/L(放流水標準值:150mg/L)、懸浮固體檢測值為3.4mg/L(放流水標準值:50mg/L)、生化需氧量檢測值為18mg/L(放流水標準值:30mg/L)、真色色度檢測值為482(放流水標準值:400),其中真色色度檢測值超過放流水標準,業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逕行裁處。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6-01-07 |
| 5 | 2025-03-25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427200元整。限改日期:114年05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花蓮縣 | 花蓮縣吉安鄉光華村光華街一○○號 | 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廠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廠前於113年12月3日因化學需氧量檢測值超過放流水標準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一案,業經本府114年2月19日府環水字第1140033295號函限期於114年3月20前完成改善,貴廠於114年3月20日提送改善證明文件,爰本縣環境保護局人員於114年3月25日至貴廠辦理完成改善認定之查驗作業,稽查人員於放流口D01採集水樣,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檢測值為191mg/L(放流水標準值:150mg/L)、懸浮固體檢測值為48.5mg/L(放流水標準值:50mg/L)、生化需氧量檢測值為6.4mg/L(放流水標準值:30mg/L)、真色色度檢測值為376(放流水標準值:400),其中化學需氧量檢測值仍超過放流水標準,業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按次連續處罰罰鍰,按次連續處罰罰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5-07-11 |
| 6 | 2024-12-03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408000元整。限改日期:114年03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花蓮縣 | 花蓮縣吉安鄉光華村光華街一○○號 | 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廠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縣環境保護局人員於113年12月3日至貴廠現場稽查,經查現場操作中並有廢水排放,現場於放流口D01採集水樣3大瓶、3小瓶(現場及運送空白共6大瓶、6小瓶),其中3瓶水樣加酸至pH<2,現場檢測放流水之pH值分別為7.75、7.77,pH平均測值為7.76,水溫為31.4°C,餘氯為0.13mg/L,現場檢測符合放流水標準。其餘水樣經送環境部認可之檢測機構檢測,其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檢測值為166mg/L(放流水標準值:15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業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30-114-070001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5-04-21 |
| 7 | 2024-04-29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275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花蓮縣 | 花蓮縣吉安鄉光華村光華街100號 | 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廠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及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1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3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該事業原設置廢(污)水專責人員於113年4月15日離職,依規須於113年4月28日以前以書面報請本府備查,惟該事業遲於113年4月30日書面申請專責人員及代理人變更,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4-06-27 |
| 8 | 2021-08-27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11月2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花蓮縣 | 花蓮縣吉安鄉光華街100號 | 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廠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查該公司花蓮廠網路貯存及產出申報資料110年3月至6月之D-0902(無機性污泥),及109年10月至110年4月R-0904(漿紙污泥)部份有質量不平衡情事。 |
已改善完成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1-10-14 |
| 9 | 2021-08-11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432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10月0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花蓮縣 | 花蓮縣吉安鄉光華村光華街一○○號 | 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廠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縣環境保護局稽查人員於110年8月11日至貴廠稽查,現場有廢(污)水排放,稽查人員於放流口採集水樣(共18瓶) ,現場檢測氫離子濃度指數(以下簡稱pH值)分別為7.34及7.40,平均值為7.37(放流水標準為6-9)、溫度為35.5℃、自由有效餘氯0.14mg/L(放流水標準為2.0mg/L),現場檢測符合標準。其中3瓶水樣加酸至pH值2以下,水樣依規定於4℃以下保存,並送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檢測機構進行檢測,其檢測結果:懸浮固體檢測值為21.2mg/L(放流水標準為50mg/L)、化學需氧量檢測值為140mg/L(放流水標準為150mg/L)、生化需氧量檢測值為5.5mg/L(放流水標準為30mg/L)、真色色度檢測值487(放流水標準為400),真色色度已超過放流水標準。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是 | 否 | 2021-09-28 |
| 10 | 2021-05-05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7月3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花蓮縣 | 花蓮縣吉安鄉光華街100號 | 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廠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查貴廠製程150001牛皮紙漿製造程序產生之無機性污泥D-0902(綠泥)依廢清書核定之貯存設施容量100880M3,本日人員實際量測地面上L:188.3M,W:62.5M,H:3M,總容量為35306M3,貯存量已超過核定量,惟D-0902,110年有清運,依廢清書核定之原貯存設施容量,亦未減少其容量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1-06-16 |
| 11 | 2021-05-01 | 移動污染 | 罰鍰新臺幣500元整,依行政程序法第103條第5項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行政機關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 花蓮縣 | 花蓮縣吉安鄉光華村7鄰光華街100號 | 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廠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0條第1項裁處。 車輛逾規定期限未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1-08-17 |
| 12 | 2021-04-01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花蓮縣 | 花蓮縣吉安鄉光華村光華街一○○號 | 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廠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及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9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3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旨揭貴公司於110年5月14日來函申請廢(污)水專責人員專責人員異動,其原因係廢(污)水專責人員離職,經查貴公司專責人員已於110年4月1日離職,惟依據上開法規之規定,應於事實發生後十五日內以書面報請本府備查,貴公司卻未於期限內報知本府備查,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1-07-21 |
| 13 | 2020-07-08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4590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08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花蓮縣 | 花蓮縣吉安鄉光華村光華街一○○號 | 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廠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縣環境保護局稽查人員於109年7月8日至貴公司稽查,現場操作中,稽查人員於放流口採集水樣,其中一瓶加酸至pH值2以下,現場檢測pH值為8.58,水溫為32.5℃,均符合放流水標準,其餘水樣保存4℃以下送至環保署認可檢測機構進行檢測。其檢測結果:懸浮固體檢測值為7.6mg/L(放流水標準值為30mg/L)、生化需氧量檢測值為66.4mg/L(放流水標準值為30mg/L)、化學需氧量檢測值為108mg/L(放流水標準值為150mg/L),檢測結果得知生化需氧量不符放流水標準1.21倍,業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0-08-25 |
| 14 | 2020-04-16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06月3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花蓮縣 | 花蓮縣吉安鄉光華村光華街一○○號 | 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廠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及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第31條之1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一、依本局列管業者及環保法令進行稽查,本日污染源運轉中,針對廢棄物D-0902無機性污泥進行複查作業。 二、查貴廠製程150001牛皮紙漿製造程序產生之無機性污泥D-0902(綠泥)依廢清書核定之貯存設施容量為100880m³,本日人員實際量測地面上為W:56.6m、L:176.7m、H:3m總容量為29950.6m³,貯存量已超過核定容量,另查地面上貴廠申報系統109年之D-0902尚未清運,貴廠提送之廢清書本局於109年3月5日駁回,本局109年2月26日開立裁處書限期改善日期至3月31日,迄今尚未收到貴廠之廢清書及污泥削減計畫,已違反廢清法第31條規定,返局依規辦理後續。 三、以上查核內容經貴廠人員確認無誤簽名於下。 |
已改善完成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0-05-26 |
| 15 | 2019-12-31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03月31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花蓮縣 | 花蓮縣吉安鄉光華村光華100號 | 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廠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1.依本局列管業者違反環保法令進行稽查本日依貴廠廢棄物清理書進行查核。 2.查貴廠製程150001牛皮紙漿製造程序產生之無機性污泥D-0902(綠泥),廠內貯存設施容量為100880m3,經現場勘查貯存量已超過核定容量,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規定,返局依規辦理後續。 3.查貴廠提供本年度之TCLP檢測及螢光譜量測結果皆符合標準,惟綠泥之廠區內貯存量已超過廢清書核定內容,請貴廠盡速提清理改善計畫至本局核備。 4.以上查核內容經貴廠人員確認無誤簽名於下。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0-02-07 |
| 16 | 2019-11-06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花蓮縣 | 花蓮縣吉安鄉光華村光華街一○○號 | 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廠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花蓮廠煙道P003固定污染源自動連續監測系統即時監測值,於108年11月6日之總還原硫監測數據連續5小時超過排放標準100ppm,且當日未有故障情況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9條規定向本府報備之情形,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及同法第62條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0-01-13 |
| 17 | 2018-10-04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561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花蓮縣 | 花蓮縣吉安鄉光華村光華街一○○號 | 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廠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經查107年10月4日因貴公司花蓮廠自動連線監測(視)設施數據超過放流水標準,本縣環境保護局於當日至貴公司花蓮廠稽查,現場廢水處理設施操作中,當日晴天,稽查人員於放流口採集水樣共5瓶,並於現場檢測水溫為31.7℃及pH為7.62等2項符合標準;其餘水樣經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檢測機構檢測後,其化學需氧量為259mg/l(標準值:150mg/l)及懸浮固體為153mg/l(標準值:50mg/l)等2項之檢測結果皆超過放流水標準。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0-01-09 |
| 18 | 2018-09-18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6474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花蓮縣 | 花蓮縣吉安鄉光華村光華街一○○號 | 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廠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經查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7年9月18日至貴公司花蓮廠稽查時,現場廢水處理設施操作中,貴公司花蓮廠環保課人員初步評估異常原因為於107年9月13日至15日抄紅木漿(製程二課)、9月15日至16日氯氣添加皆偏高(製程一課),於9月18日8時起發現水質監測系統有超標情形;本縣環境保護局稽查人員於放流口採集水樣共4瓶,並於現場檢測水溫為36℃及pH為6.90等2項符合標準;其餘水樣經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檢測機構檢測後,其中生化需氧量為14.3mg/l(標準值:30mg/l),惟化學需氧量為171mg/l(標準值:150mg/l)及懸浮固體為65.0mg/l(標準值:50mg/l)等2項之檢測結果皆超過放流水標準。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是 | 2020-01-08 |
| 19 | 2018-08-15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93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花蓮縣 | 花蓮縣吉安鄉光華村光華街一○○號 | 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廠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經查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7年8月15日至貴公司花蓮廠稽查時,現場廢水處理設施操作中,本縣環境保護局稽查人員於放流口採集水樣共4瓶,並於現場檢測水溫為34.9℃ 及pH7.28等2項符合標準;其餘水樣經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檢測機構檢測後,其生化需氧量為39.9mg/l(標準值:30mg/l),化學需氧量為538mg/l(標準值:150mg/l)及懸浮固體為152mg/l(標準值:50mg/l)等3項之檢測結果皆超過放流水標準。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是 | 2020-01-08 |
| 20 | 2018-08-07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11月2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花蓮縣 | 花蓮縣吉安鄉光華村光華街一○○號 | 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廠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案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7年8月7日至貴公司花蓮廠紙漿製造程序(M02)之排放管道P003(RB3),進行異味污染物稽查採樣,其係委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檢測公司-東典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執行採樣作業,其後亦由該公司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異味污染物官能測定法-三點比較式嗅袋法」測定。其中於稽查當日5時56分至5時58分採樣之樣品,經測定結果顯示排放管道P003 (RB3)異味污染物濃度為5,500,超過「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規定之異味污染物排放標準4,000之限制。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8-11-06 | |
| 21 | 2018-06-19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7878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花蓮縣 | 花蓮縣吉安鄉光華村光華街一○○號 | 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廠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經查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7年6月19日至貴公司花蓮廠稽查時,現場廢水處理設施操作中,當日稽查人員於放流口採集水樣共5瓶(3大瓶及2小瓶),並於現場檢測水溫為25℃及pH為7.16等2項符合標準;其餘水樣經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檢測機構檢測後,其化學需氧量為166mg/l(標準值:150mg/l)、懸浮固體為48mg/l(標準值:50mg/l)、生化需氧量為23.6mg/l(標準值:30mg/l)及真色色度為349(標準值:550),其中化學需氧量之檢測結果超過放流水標準。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0-01-07 |
| 22 | 2018-05-11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4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07月12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花蓮縣 | 花蓮縣吉安鄉光華村光華街一○○號 | 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廠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派稽查人員於107年5月11日至貴公司花蓮廠紙漿製造程序(M02)之排放管道P002(LK5)進行異味污染物採樣,並送本縣環境保護局經認證之異味官能測定室,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異味官能測定法-三點比較式嗅袋法」測定,測定結果顯示排放管道異味濃度為13,000,超過「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採樣點所在區域之異味污染物排放標準4000之限制,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及同法第56條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8-06-20 | |
| 23 | 2018-04-25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363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花蓮縣 | 花蓮縣吉安鄉光華村光華街一○○號 | 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廠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於貴公司花蓮廠放流口採集水樣3大瓶2小瓶,現場檢測pH7.58,水溫32.5℃,加酸降pH至2.0以下(COD)),貯存於4℃以下,其餘水樣經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檢測機構檢測後,其化學需氧量為155mg/l(標準值:150mg/l),已超過放流水標準。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0-0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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