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 Penalty Data Go Back
Inspection results and penalty amounts for regulated 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s
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廠 View Establishment Information
# | Violation Date | Pollution Category | Subject | Jurisdiction City/County | Violation Address | Violator Name | Reasons for Penalty and Laws | Improvement Status | Other Penalty Methods | Payment Status | Reminder Status | Administrative Transfer | Serious Violation | Penalty Da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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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4-04-29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275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花蓮縣 | 花蓮縣吉安鄉光華村光華街100號 | 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廠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及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1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3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該事業原設置廢(污)水專責人員於113年4月15日離職,依規須於113年4月28日以前以書面報請本府備查,惟該事業遲於113年4月30日書面申請專責人員及代理人變更,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4-06-27 |
2 | 2023-02-19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27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花蓮縣 | 花蓮縣吉安鄉光華村光華街一○○號 | 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廠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花蓮廠煙道P003固定污染源自動連續監測系統即時監測值,於112年2月19日之不透光率監測數據自00:00 起至23:59,逾限數據49筆,逾限時間共4.9小時,法規為當日累計4小時以上,且當日未有故障情況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9條規定向本府報備之情形,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及同法第62條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3-03-24 |
3 | 2022-09-01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432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11月1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花蓮縣 | 花蓮縣吉安鄉光華村光華街一○○號 | 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廠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縣環境保護局稽查人員於111年9月1日至貴廠稽查,現場有廢(污)水排放,稽查人員於放流口採集水樣4大瓶,2小瓶(現場及運送空白共8大瓶、4小瓶)。現場檢測氫離子濃度指數(以下簡稱pH值)分別為7.81及7.79,平均值為7.8(放流水標準為6-9)、溫度為33.9℃,自由有效餘氯1.25mg/L(放流水標準為2.0mg/L),現場檢測符合標準。其中3瓶加酸至pH2以下,水樣依規定於4℃以下暗處保存,並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檢驗機構進行檢測,其檢測結果:懸浮固體檢測值為81.8mg/L(放流水標準為:50mg/L)、化學需氧量檢測值為92.4mg/L(放流水標準為:150mg/L)、生化需氧量檢測值為3.6mg/L(放流水標準為:30mg/L)及真色色度檢測值為97(放流水標準為400),其中懸浮固體之檢測結果已超過放流水標準。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3-01-19 |
4 | 2022-08-17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35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花蓮縣 | 花蓮縣吉安鄉光華村光華街一○○號 | 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廠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及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廠自動連續監測(視)設施之攝影機於111年8月5日提自動連續監測異常通報單後,經本縣環境保護局稽查人員111年8月11日現場稽查了解攝影機設施故障情形後,貴廠111年8月11日及111年8月15日函於本縣環境保護局有關設施故障後之修復說明。貴廠於111年9月8日函知本縣環境保護局其自動連續監測設施之攝影機已於111年8月17日維修更換設備完成,且更換之設備與原核定設置之廠牌、型號均不同。然其措施說明書變更申請遲至111年9月14日於廢(污)水自動監測(視)設施措施說明書及確認報告書登錄系統提送。此已違反上開之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7條第一項規定,應於汰換15日前,檢具措施說明書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3-02-23 |
5 | 2021-08-27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11月2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花蓮縣 | 花蓮縣吉安鄉光華街100號 | 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廠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查該公司花蓮廠網路貯存及產出申報資料110年3月至6月之D-0902(無機性污泥),及109年10月至110年4月R-0904(漿紙污泥)部份有質量不平衡情事。 |
已改善完成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1-10-14 | |
6 | 2021-08-11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432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10月0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花蓮縣 | 花蓮縣吉安鄉光華村光華街一○○號 | 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廠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縣環境保護局稽查人員於110年8月11日至貴廠稽查,現場有廢(污)水排放,稽查人員於放流口採集水樣(共18瓶) ,現場檢測氫離子濃度指數(以下簡稱pH值)分別為7.34及7.40,平均值為7.37(放流水標準為6-9)、溫度為35.5℃、自由有效餘氯0.14mg/L(放流水標準為2.0mg/L),現場檢測符合標準。其中3瓶水樣加酸至pH值2以下,水樣依規定於4℃以下保存,並送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檢測機構進行檢測,其檢測結果:懸浮固體檢測值為21.2mg/L(放流水標準為50mg/L)、化學需氧量檢測值為140mg/L(放流水標準為150mg/L)、生化需氧量檢測值為5.5mg/L(放流水標準為30mg/L)、真色色度檢測值487(放流水標準為400),真色色度已超過放流水標準。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是 | 否 | 2021-09-28 |
7 | 2021-05-05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7月3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花蓮縣 | 花蓮縣吉安鄉光華街100號 | 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廠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查貴廠製程150001牛皮紙漿製造程序產生之無機性污泥D-0902(綠泥)依廢清書核定之貯存設施容量100880M3,本日人員實際量測地面上L:188.3M,W:62.5M,H:3M,總容量為35306M3,貯存量已超過核定量,惟D-0902,110年有清運,依廢清書核定之原貯存設施容量,亦未減少其容量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1-06-16 | |
8 | 2021-05-01 | 移動污染 | 罰鍰新臺幣500元整,依行政程序法第103條第5項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行政機關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 花蓮縣 | 花蓮縣吉安鄉光華村7鄰光華街100號 | 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廠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0條第1項裁處。 車輛逾規定期限未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1-08-17 |
9 | 2021-04-01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花蓮縣 | 花蓮縣吉安鄉光華村光華街一○○號 | 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廠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及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9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3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旨揭貴公司於110年5月14日來函申請廢(污)水專責人員專責人員異動,其原因係廢(污)水專責人員離職,經查貴公司專責人員已於110年4月1日離職,惟依據上開法規之規定,應於事實發生後十五日內以書面報請本府備查,貴公司卻未於期限內報知本府備查,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1-07-21 |
10 | 2020-07-08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4590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08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花蓮縣 | 花蓮縣吉安鄉光華村光華街一○○號 | 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廠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縣環境保護局稽查人員於109年7月8日至貴公司稽查,現場操作中,稽查人員於放流口採集水樣,其中一瓶加酸至pH值2以下,現場檢測pH值為8.58,水溫為32.5℃,均符合放流水標準,其餘水樣保存4℃以下送至環保署認可檢測機構進行檢測。其檢測結果:懸浮固體檢測值為7.6mg/L(放流水標準值為30mg/L)、生化需氧量檢測值為66.4mg/L(放流水標準值為30mg/L)、化學需氧量檢測值為108mg/L(放流水標準值為150mg/L),檢測結果得知生化需氧量不符放流水標準1.21倍,業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0-08-25 |
11 | 2020-04-16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06月3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花蓮縣 | 花蓮縣吉安鄉光華村光華街一○○號 | 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廠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及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第31條之1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一、依本局列管業者及環保法令進行稽查,本日污染源運轉中,針對廢棄物D-0902無機性污泥進行複查作業。 二、查貴廠製程150001牛皮紙漿製造程序產生之無機性污泥D-0902(綠泥)依廢清書核定之貯存設施容量為100880m³,本日人員實際量測地面上為W:56.6m、L:176.7m、H:3m總容量為29950.6m³,貯存量已超過核定容量,另查地面上貴廠申報系統109年之D-0902尚未清運,貴廠提送之廢清書本局於109年3月5日駁回,本局109年2月26日開立裁處書限期改善日期至3月31日,迄今尚未收到貴廠之廢清書及污泥削減計畫,已違反廢清法第31條規定,返局依規辦理後續。 三、以上查核內容經貴廠人員確認無誤簽名於下。 |
已改善完成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0-05-26 | |
12 | 2019-12-31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03月31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花蓮縣 | 花蓮縣吉安鄉光華村光華100號 | 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廠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1.依本局列管業者違反環保法令進行稽查本日依貴廠廢棄物清理書進行查核。 2.查貴廠製程150001牛皮紙漿製造程序產生之無機性污泥D-0902(綠泥),廠內貯存設施容量為100880m3,經現場勘查貯存量已超過核定容量,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規定,返局依規辦理後續。 3.查貴廠提供本年度之TCLP檢測及螢光譜量測結果皆符合標準,惟綠泥之廠區內貯存量已超過廢清書核定內容,請貴廠盡速提清理改善計畫至本局核備。 4.以上查核內容經貴廠人員確認無誤簽名於下。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0-02-07 | |
13 | 2019-11-06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花蓮縣 | 花蓮縣吉安鄉光華村光華街一○○號 | 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廠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花蓮廠煙道P003固定污染源自動連續監測系統即時監測值,於108年11月6日之總還原硫監測數據連續5小時超過排放標準100ppm,且當日未有故障情況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9條規定向本府報備之情形,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及同法第62條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0-01-13 |
14 | 2018-12-19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54540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02月18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花蓮縣 | 花蓮縣吉安鄉光華街100號 | 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廠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1.107年12月19日本縣環境保護局依據民眾陳情案件,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北區督察大隊人員至貴公司花蓮廠稽查,當日稽查人員於放流口採集水樣共5瓶,並於現場檢測水溫為28.7℃及pH為8.22等2項符合標準;其餘水樣經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檢測機構檢測後,其中生化需氧量為35.2mg/L(標準值:30mg/L)此項檢測結果超過放流水標準。 2.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7年3月6日、5月16日、7月12日、8月31日、10月2日及12月19日皆因貴公司花蓮廠有放流水超標一節而分別開立限期改善單,屬水污染防治法第73條所稱情節重大情形所屬之「3.一年內經二次限期改善,仍繼續違反本法規定」,故本案已達嚴重違規標準。爰此,本案認定貴公司花蓮廠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之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不須繳納 | 否 | 否 | 是 | 2019-02-19 |
15 | 2018-10-04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561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花蓮縣 | 花蓮縣吉安鄉光華村光華街一○○號 | 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廠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經查107年10月4日因貴公司花蓮廠自動連線監測(視)設施數據超過放流水標準,本縣環境保護局於當日至貴公司花蓮廠稽查,現場廢水處理設施操作中,當日晴天,稽查人員於放流口採集水樣共5瓶,並於現場檢測水溫為31.7℃及pH為7.62等2項符合標準;其餘水樣經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檢測機構檢測後,其化學需氧量為259mg/l(標準值:150mg/l)及懸浮固體為153mg/l(標準值:50mg/l)等2項之檢測結果皆超過放流水標準。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0-01-09 |
16 | 2018-10-04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588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花蓮縣 | 花蓮縣吉安鄉光華村光華街一○○號 | 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廠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經查107年10月4日因貴公司花蓮廠自動連線監測(視)設施數據超過放流水標準,本縣環境保護局於當日至貴公司花蓮廠稽查,現場廢水處理設施操作中,當日晴天,稽查人員於放流口採集水樣共5瓶,並於現場檢測水溫為31.7℃及pH為7.62等2項符合標準;其餘水樣經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檢測機構檢測後,其化學需氧量為259mg/l(標準值:150mg/l)及懸浮固體為153mg/l(標準值:50mg/l)等2項之檢測結果皆超過放流水標準。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不須繳納 | 否 | 否 | 是 | 2019-06-25 |
17 | 2018-10-02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5616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10月31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花蓮縣 | 花蓮縣吉安鄉光華街100號 | 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廠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花蓮廠107年10月2日因自動連線監測(視)設施數據超過放流水標準,本縣環境保護局於當日至貴公司花蓮廠稽查,現場廢水處理設施操作中,當日天氣多雲,稽查人員於放流口採集水樣共5瓶,並於現場檢測水溫為30.6℃及pH為7.62等2項符合標準;其餘水樣經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檢測機構檢測後,其化學需氧量為204mg/L(標準值:150 mg/L)、懸浮固體為168mg/L(標準值:50 mg/L)及生化需氧量為46.2mg/L(標準值:30 mg/L)等3項之檢測結果皆超過放流水標準。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不須繳納 | 否 | 否 | 是 | 2019-01-13 |
18 | 2018-09-29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5454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10月31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花蓮縣 | 花蓮縣吉安鄉光華街100號 | 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廠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縣環境保護局因貴公司花蓮廠自動連線監測(視)設施之化學需氧量及懸浮固體數據超過放流水標準,本縣環境保護局於當日至貴公司花蓮廠稽查,現場廢水處理設施操作中,依據貴公司花蓮廠人員表示為因製程二課漂白氯氣混合槽軸心損壞造成。當日稽查人員於放流口採集水樣共3瓶,並於現場檢測水溫為33.1℃及pH為7.74等2項符合標準;其餘水樣經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檢測機構檢測後,其化學需氧量為293mg/L(標準值:150mg/L)及懸浮固體為70.5mg/L(標準值:50mg/L)等2項之檢測結果皆超過放流水標準。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不須繳納 | 否 | 否 | 是 | 2019-01-06 |
19 | 2018-09-18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6474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花蓮縣 | 花蓮縣吉安鄉光華村光華街一○○號 | 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廠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經查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7年9月18日至貴公司花蓮廠稽查時,現場廢水處理設施操作中,貴公司花蓮廠環保課人員初步評估異常原因為於107年9月13日至15日抄紅木漿(製程二課)、9月15日至16日氯氣添加皆偏高(製程一課),於9月18日8時起發現水質監測系統有超標情形;本縣環境保護局稽查人員於放流口採集水樣共4瓶,並於現場檢測水溫為36℃及pH為6.90等2項符合標準;其餘水樣經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檢測機構檢測後,其中生化需氧量為14.3mg/l(標準值:30mg/l),惟化學需氧量為171mg/l(標準值:150mg/l)及懸浮固體為65.0mg/l(標準值:50mg/l)等2項之檢測結果皆超過放流水標準。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是 | 2020-01-08 |
20 | 2018-09-18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6744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10月02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花蓮縣 | 花蓮縣吉安鄉光華村光華街一○○號 | 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廠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經查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7年9月18日至貴公司花蓮廠稽查時,現場廢水處理設施操作中,貴公司花蓮廠環保課人員初步評估異常原因為於107年9月13日至15日抄紅木漿(製程二課)、9月15日至16日氯氣添加皆偏高(製程一課),於9月18日8時起發現水質監測系統有超標情形;本縣環境保護局稽查人員於放流口採集水樣共4瓶,並於現場檢測水溫為36℃及pH為6.90等2項符合標準;其餘水樣經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檢測機構檢測後,其中生化需氧量為14.3mg/l(標準值:30mg/l)及真色色度189(標準值:550)等2項檢測結果符合標準,惟化學需氧量為171mg/l(標準值:150mg/l)及懸浮固體為65.0mg/l(標準值:50mg/l)等2項之檢測結果皆超過放流水標準。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不須繳納 | 否 | 否 | 是 | 2019-06-25 |
21 | 2018-08-15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93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花蓮縣 | 花蓮縣吉安鄉光華村光華街一○○號 | 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廠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經查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7年8月15日至貴公司花蓮廠稽查時,現場廢水處理設施操作中,本縣環境保護局稽查人員於放流口採集水樣共4瓶,並於現場檢測水溫為34.9℃ 及pH7.28等2項符合標準;其餘水樣經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檢測機構檢測後,其生化需氧量為39.9mg/l(標準值:30mg/l),化學需氧量為538mg/l(標準值:150mg/l)及懸浮固體為152mg/l(標準值:50mg/l)等3項之檢測結果皆超過放流水標準。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是 | 2020-0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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