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應回收或再利用廢棄物、再生資源項目:R 類
公告應回收或再利用廢棄物、再生資源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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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名稱 |
廢棄物代碼 |
廢棄物名稱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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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植物性廢棄物 R-01 |
R-0101 |
菸砂 |
公告可直接再利用;菸草製造業產生之菸砂、骨或屑。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經濟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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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0102 |
蔗渣 |
公告可直接再利用;製糖業在製糖製程產生之蔗渣。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經濟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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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0104 |
禽畜糞 |
飼養家禽、畜所產生之禽畜糞、墊料或經固液分離後之糞渣。但由直轄市、縣(市)動物防疫主管機關或動物防疫人員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相關規定所為之命令、指導或指示處理者,不適用之。(農委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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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0105 |
廢酒糟、酒粕、酒精醪 |
公告可直接再利用;食品及飲料製造業在酒類釀造配製製程產生之廢酒糟、酒粕或酒精醪。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經濟部)。食品及飲料製造業在酒類釀造配製製程產生之廢酒糟、酒粕或酒精醪。(財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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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0106 |
廚餘 |
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可直接再利用之廚餘(不含隔離病房產生者),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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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0110 |
羽毛 |
家禽屠宰產生之羽毛。但由直轄市、縣(市)動物防疫主管機關或動物防疫人員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相關規定所為之命令、指導或指示處理者,不適用之。(農委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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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0111 |
畜禽屠宰下腳料 |
畜禽屠宰業在屠宰過程產生之皮、肉、骨、內臟、血液或油脂。但由直轄市、縣(市)動物防疫主管機關或動物防疫人員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相關規定所為之命令、指導或指示處理者,不適用之。(農委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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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0112 |
死廢畜禽 |
畜牧場、飼養戶、肉品批發市場及屠宰場所產生之死亡家畜或家禽,畜牧場、飼養戶母畜分娩後之胎衣。但由直轄市、縣(市)動物防疫主管機關或動物防疫人員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相關規定所為之命令、指導或指示處理者,不適用之。(農委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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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0113 |
廢棄牡蠣殼 |
公告可直接再利用:養殖牡蠣剝肉後之廢棄牡蠣殼(農委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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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0114 |
果菜殘渣 |
公告可直接再利用:果菜批發市場所產生之果菜殘渣(農委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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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0116 |
豬毛 |
豬隻屠宰產生之豬毛。但由直轄市、縣(市)動物防疫主管機關或動物防疫人員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相關規定所為之命令、指導或指示處理者,不適用之。(農委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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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0117 |
植物性中藥渣 |
公告可直接再利用:中藥製造業在製程產生之植物性中藥渣,其藥渣不得經化學處理。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經濟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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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0119 |
動物性廢渣 |
食品製造業在食品加工製程產生之動物性廢渣,其廢渣不得經化學處理,且不得含廢水處理之污泥。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及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相關規定應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其動物防疫人員指導(示)處理者,不適用之。(經濟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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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0120 |
植物性廢渣 |
公告可直接再利用:食品製造業在食品加工製程產生之動物性廢渣,其廢渣不得經化學處理,且不得含廢水處理之污泥。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經濟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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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0121 |
花卉殘株及栽培介質 |
公告可直接再利用:花卉栽培與花卉批發市場所產生之殘株及栽培介質,包含水苔、椰纖、樹皮、泥炭土等介質及廢塑膠容器(農委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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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0122 |
破殼蛋或孵化廢棄物 |
畜牧場、洗選場、洗選集貨場或禽蛋運輸過程中產生之破殼蛋(蛋殼破損且蛋液流出者),或種禽生產場所、專業孵化場所家禽孵化後所產生之蛋殼、未受精、死籠或中止蛋。但由直轄市、縣(市)動物防疫主管機關或動物防疫人員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相關規定 所 為之命令、指導或指示處理者,不適用之。(農委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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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名稱 |
廢棄物代碼 |
廢棄物名稱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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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塑膠 R-02 |
R-0201 |
廢塑膠 |
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可直接再利用之廢塑膠,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或醫療用廢塑膠(點滴輸注液容器、輸液導管、廢針筒、廢藥水桶)者,不適用之(共通性)。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可直接再利用之醫療用廢塑膠(點滴輸注液容器、輸液導管、經滅菌後不含針頭之廢針筒、廢藥水桶)。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衛福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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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0202 |
廢塑膠容器、平板包材(PET) |
公告應回收廢棄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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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0203 |
廢塑膠容器、平板包材(PVC) |
公告應回收廢棄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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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0204 |
廢塑膠容器、平板包材(PE) |
公告應回收廢棄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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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0205 |
廢塑膠容器、平板包材(PP) |
公告應回收廢棄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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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0206 |
廢塑膠容器、平板包材(PS發泡) |
公告應回收廢棄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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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0207 |
廢塑膠容器、平板包材(PS未發泡) |
公告應回收廢棄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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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0208 |
廢塑膠容器、平板包材(其他塑膠) |
公告應回收廢棄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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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0210 |
廢壓模膠 |
公告可直接再利用;化學材料製造業於封裝材料製程或電子零組件製造業於封裝(膠)壓模製程中所產生之廢壓模膠,且二氧化矽含量在百分之五十以上者。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經濟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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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0221 |
固體再生燃料原料用廢塑膠 |
(一)國內事業產生之廢塑膠。但不包括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醫療用廢塑膠(點滴輸注液容器、輸液導管、廢針筒、廢藥水桶)及硬質聚氯乙烯(Polyvinyl Chloride, PVC)。 (二)目視不得含有廢塑膠以外雜質或以人工分撿之雜質溼基重量比小於百分之三。雜質包括複合或沾黏之鋁箔、金屬、紙、木材、植物纖維、砂土、礦物製品及其他材料(質)。但不包括已印刷於塑膠之油墨及已貼附之標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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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橡膠 R-03 |
R-0301 |
廢橡膠 |
公告可直接再利用;事業產生之廢橡膠。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 (經濟部)。事業產生之廢橡膠(內政部營建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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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0302 |
廢輪胎 |
公告應回收廢棄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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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玻璃、陶瓷、磚、瓦(粉、塊、屑等)及黏土廢棄物 R-04 |
R-0401 |
廢玻璃 |
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可直接再利用之廢玻璃(用品、容器、碎片或屑、CRT 面板玻璃、玻璃纖維或未注入液晶之面板玻璃、醫療機構產出經滅菌處理後之廢玻璃),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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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0402 |
廢磚 |
公告可直接再利用;事業產生廢陶、瓷、磚或瓦之屑、塊或粉。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 (經濟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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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0403 |
廢陶瓷 |
公告可直接再利用;事業產生廢陶、瓷、磚或瓦之屑、塊或粉。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 (經濟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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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0404 |
廢白土 |
公告可直接再利用;食品及飲料製造業在食用油脫色製程產生之廢白土。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經濟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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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0405 |
廢矽藻土 |
公告可直接再利用;食品及飲料製造業產生之廢矽藻土。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 (經濟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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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0406 |
廢瓦 |
公告可直接再利用;事業產生廢陶、瓷、磚或瓦之屑、塊或粉。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 (經濟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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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0407 |
廢玻璃容器 |
公告應回收廢棄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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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0408 |
廢石膏模 |
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可直接再利用之廢石膏模 (屑、塊或粉),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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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0409 |
含樹脂玻璃纖維布廢料 |
公告可直接再利用;印刷電路板製造業在銅箔基板製程中所產生之含樹脂玻璃纖維布廢料。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 (經濟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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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0410 |
廢矽酸鈣板 |
公告可直接再利用:事業施工(不包含拆除工程)裁切產生之邊料或下腳料。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內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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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0411 |
廢石膏板 |
公告可直接再利用:事業施工(不包含拆除工程)裁切產生之邊料或下腳料。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內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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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及建築廢棄物 R-05 |
R-0502 |
石材廢料(板、塊) |
公告可直接再利用;石材製品製造業在石材開採、裁切、加工製程產生之石材邊料或下腳料。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 (經濟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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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0503 |
營建混合物 |
公告可直接再利用;工程施工建造、建築拆除、裝修工程及整地刨除所產生之事業廢棄物。 (內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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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0504 |
廢水泥電桿 |
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可直接再利用之廢水泥電桿、廢預力電桿或廢水泥基樁。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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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紙 R-06 |
R-0601 |
廢紙 |
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可直接再利用之廢紙,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者,不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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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0602 |
廢鋁箔包 |
公告應回收廢棄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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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0603 |
廢紙容器 |
公告應回收廢棄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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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0604 |
漿紙紙渣 |
事業廢棄物來源:紙漿、紙及紙製品製造業在生產製程產生之紙渣。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經濟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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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木材 R-07 |
R-0701 |
廢木材 |
公告可直接再利用;事業產生之廢木材(板、屑、木質電桿、木質橫擔 或枕木)。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經濟部、通傳會)。事業產生之廢木材(板、屑)(交通部) 事業產生之廢木材(板、 屑)(營建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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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纖維 R-08 |
R-0801 |
廢人造纖維 |
公告可直接再利用;人造纖維製造業在製程產生之廢人造纖維。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 (經濟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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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0802 |
公告可直接再利用:紡織業在生產製程產生之殘料。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經濟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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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泥 R-09 |
R-0901 |
製糖濾泥 |
公告可直接再利用;製糖業在製糖製程產生之濾泥。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 (經濟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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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0902 |
食品加工污泥 |
公告可直接再利用;食品及飲料業在廢水二級生物處理設備產生之污泥或生產製程產生之污泥。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 (經濟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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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0903 |
釀酒污泥 |
公告可直接再利用;酒精飲料製造業在廢水二級生物處理設備產生之污泥或生產製程產生之污泥。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經濟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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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0904 |
漿紙污泥 |
公告可直接再利用;紙漿、紙及紙製品製造業在廢水處理設備產生之污泥。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 (經濟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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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0906 |
紡織污泥 |
紡織業與塑膠原料製造業及人造纖維製造業於人造纖維製程所產生廢水在廢水處理設備產生之污泥或生產製程產生之污泥。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經濟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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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0907 |
石材礦泥 |
公告可直接再利用;石材製品製造業在石材切割或研磨製程產生之污泥。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 (經濟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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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0908 |
農業污泥 |
農業具廢水二級生物處理設施產生之污泥或由生產過程中所產生之只含動植物殘渣污泥。但由直轄市、縣(市)動物防疫主管機關或動物防疫人員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相關規定所為之命令、指導或指示處理者,不適用之。(農委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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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0909 |
淨水污泥 |
公告可直接再利用;工業用水專用設施及自來水淨水場之淨水處理所產生之脫水污泥。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 (經濟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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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0910 |
氟化鈣污泥 |
公告可直接再利用;半導體製造業或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在廢水處理過程產生之氟化鈣污泥。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 (經濟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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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0911 |
石英磚研磨污泥 |
耐火、黏土建材及其他陶瓷製品製造業在石英磚製程所產生廢水在廢水處理設備產生之污泥。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經濟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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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0912 |
脫硫無機性污泥 |
燃煤發電廠或事業之燃煤鍋爐所產生廢氣經溼式排煙脫硫程序所產生廢水在處理過程產生之污泥,其特性需符合下列規定:(一)再利用於紅磚原料用途者:1、揮發性固體含量小於百分之三十。 2 、三氧化二鐵(Fe2O3) 、氧化鈣 (CaO)、氧化鎂(MgO)、氧化鉀 (K2O)及氧化鈉(Na2O)合計含量大於百分之十。(二)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經濟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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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有害廢集塵灰 R-10 |
R-1001 |
燃油鍋爐集塵灰 |
公告可直接再利用;燃油發電廠或事業之燃油鍋爐在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所收集之集塵灰。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 (經濟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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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1002 |
鋁二級冶煉程序集塵灰 |
公告可直接再利用:鋁製造業於鋁熔煉製程(熔化鋁製程、回收鋁液製程或冷卻製程)在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所收集之集塵灰,且可溶性鋁含量在百分之十七以上者。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經濟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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灰渣 R-11 |
R-1102 |
蔗渣煙爐灰 |
公告可直接再利用;製糖業在製糖製程燃燒蔗渣鍋爐產生之煙爐灰。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經濟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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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1103 |
鈷錳塵灰 |
公告可直接再利用;基本化學材料製造業在純對苯二甲酸(PTA)製造之廢水生物處理場污泥、焚化爐焚化後所含鈷錳(Co/Mn)飛灰或底灰。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 (經濟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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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1104 |
潛弧銲渣 |
公告可直接再利用;事業於耐磨硬面再生或鋼結構潛弧銲接製程中所產生之潛弧銲渣。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 (經濟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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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1105 |
執行機關所屬之公有公營垃圾焚化廠、公有民營垃圾焚化廠廢棄物後所產生之底渣(資源循環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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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1106 |
燃煤飛灰 |
公告可直接再利用:事業以煤為單一燃料之鍋爐或混燒百分之五(重量比)以下廢棄物衍生燃料或生質燃料之燃煤發電鍋爐產生之飛灰,其特性需符合下列規定: 1.飛灰再利用於高爐爐石粉原料、水泥製品(限混凝土(地)磚、空心磚、水泥瓦、水泥板、緣石、混凝土管、人孔、溝蓋、紐澤西護欄)原料、混凝土攙和物用途者,其化學成分應符合CNS3036混凝土用飛灰及天然或煆燒卜作嵐攙和物之要求。 2.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經濟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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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1107 |
燃煤底灰(或含燃煤飛灰之底灰) |
公告可直接再利用:1.事業以煤為單一燃料之鍋爐或混燒百分之五(重量比)以下廢棄物衍生燃料或生質燃料之燃煤發電鍋爐產生之底灰。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經濟部)2.底灰含飛灰適用本項代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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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1108 |
混燒煤灰 |
事業混燒百分之五十(重量比)以下廢棄物衍生燃料、生質燃料或中央主管機關依空氣污染防制法所公告輔助燃料之燃煤發電鍋爐或流體化床鍋爐產生之飛灰或底灰,其特性需符合下列規定:(經濟部) (一)經攝氏七百五十度灼燒至恆重後,其燒失基之二氧化矽(SiO2)、三氧化二鋁(Al2O3)、三氧化二鐵(Fe2O3)及氧化鈣(CaO)合計含量大於百分之七十五,且氯化物(Cl)含量小於百分之○.三○。 (二)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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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渣或爐石 R-12 |
R-1201 |
廢鑄砂 |
公告可直接再利用;基本金屬製造業及金屬製品製造業或機械設備製造業在鑄造製程產生之廢棄鑄砂,包含集塵設備收集之粉末物質,其主要成分為二氧化矽(SiO2)、三氧化二鋁(Al2O3)及三氧化二鐵(Fe2O3)。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經濟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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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1204 |
感應電爐爐碴(石) |
公告可直接再利用;基本金屬製造業及金屬製品製造業在感應電爐熔煉鋼鐵製程所產生之爐碴(石)。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經濟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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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1205 |
化鐵爐爐碴(石) |
公告可直接再利用;基本金屬製造業及金屬製品製造業在化鐵爐熔煉鋼鐵製程所產生之爐碴(石)。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經濟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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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1206 |
高爐礦泥、轉爐礦泥及熱軋礦泥 |
公告可直接再利用;鋼鐵製造業在煉鐵高爐、轉爐煙道洗塵系統及熱軋製程分別產生之高爐礦泥、轉爐礦泥及熱軋礦泥。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經濟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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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1207 |
旋轉窯爐碴(石) |
公告可直接再利用;其他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採熱處理方式再利用煉鋼集塵灰時於旋轉窯製程所產生之爐碴(石)。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 (經濟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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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1208 |
淨水軟化碳酸鈣結晶 |
公告可直接再利用;自來水淨水場於軟化製程去除水中硬度時產生之碳酸鈣結晶。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 (經濟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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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1209 |
電弧爐煉鋼爐氧化碴(石) |
公告可直接再利用:基本金屬製造業在電弧爐煉鋼製程所產生之氧化碴(石)。但氧化碴(石)與還原碴(石)無法分離或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經濟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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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1210 |
電弧爐煉鋼爐還原碴(石) |
公告可直接再利用:基本金屬製造業在電弧爐煉鋼製程所產生之還原碴(石)。但氧化碴(石)與還原碴(石)無法分離或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經濟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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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金屬 R-13 |
R-1301 |
廢鐵 |
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可直接再利用之廢鐵,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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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1302 |
廢銅 |
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可直接再利用具金屬或合金型態之廢單一金屬(銅)。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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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1303 |
廢鋅 |
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可直接再利用具金屬或合金型態之廢單一金屬(鋅)。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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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1304 |
廢鋁 |
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可直接再利用具金屬或合金型態之廢單一金屬(鋁)。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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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1305 |
廢錫 |
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可直接再利用具金屬或合金型態之廢單一金屬(錫)。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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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1306 |
廢鐵容器 |
公告應回收廢棄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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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1307 |
廢鋁容器 |
公告應回收廢棄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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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1308 |
廢金屬(藥罐、機械器具及滅菌處理後之廢金屬) |
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可直接再利用之廢金屬(藥罐、機械器具及滅菌處理後之廢金屬),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此代碼110/1/1後停用,請依實際項目選擇其他代碼申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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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1309 |
廢牙冠 |
公告可直接再利用:事業產生並經滅菌處理後之廢牙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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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有害廢觸媒 R-14 |
R-1401 |
廢鈷錳觸媒 |
公告可直接再利用;基本化學材料製造業在純對苯二甲酸(PTA)製造之氧化反應製程產生之廢鈷錳(Co/Mn)觸媒。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 (經濟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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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1402 |
廢沸石觸媒 |
公告可直接再利用: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在觸媒裂解製程【重油轉化工場(Residue Fluidized Catalytic Cracking,RFCC)、重油轉化工場(Residue Oil Cracking,ROC)、流動媒床觸媒裂解工場(Fluidized Catalytic Cracking,FCC)】或重油觸媒裂解製程(Residue Catalytic Cracking,RCC)產生之失效觸媒【主要成份:三氧化二鋁(Al2O3)及二氧化矽(SiO2)】。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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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有害性廢液 R-15 |
R-1501 |
廢光阻剝離液 |
公告可直接再利用;電子零組件製造業在薄膜電晶體液晶顯示器製造之薄膜電晶體陣列(Array)製程,所產生之光阻剝離廢液(經濟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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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1502 |
公告可直接再利用:半導體製造業或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於製程中所產生之混合廢溶劑,其特性需要符合下列規定:(一)低位發熱值應高於2000Kcal/Kg(二)灰分應低於百分之十二(三)含氯量應低於1000ppm,含氯芳香族不得驗出(四)含硫量應低於百分之二(五)廢溶劑中之鉛、鎘、鉻、鋅、砷、汞、鎳及硒等重金屬含量需分別低於五十ppm(六)pH值應介於四至十二‧五之間 (經濟部)。(99年1月1日新增該項廢棄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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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油 R-17 |
R-1702 |
廢食用油 |
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可直接再利用之廢食用油 ,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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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1703 |
廢潤滑油 |
公告可直接再利用:事業產生之水分雜質含量小於百分之五十之廢潤滑油。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資源循環署、經濟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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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電子電器與資訊物品 R-19 |
R-1901 |
廢冷暖氣機 |
公告應回收廢棄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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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1902 |
廢電冰箱 |
公告應回收廢棄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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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1903 |
廢電視機 |
公告應回收廢棄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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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1904 |
廢洗衣機 |
公告應回收廢棄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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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1905 |
廢可攜式電腦 |
公告應回收廢棄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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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1906 |
廢印表機 |
公告應回收廢棄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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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1907 |
廢顯示器 |
公告應回收廢棄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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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1908 |
其他資訊產品廢棄物(主機板、硬式磁碟機、電源器、機殼、鍵盤等) |
公告應回收廢棄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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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1909 |
廢電風扇 |
公告應回收廢棄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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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名稱 |
廢棄物代碼 |
廢棄物名稱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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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性醫療廢棄物 R-21 |
R-2101 |
廢棄尖銳器具 |
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可直接再利用之廢尖銳器具(注射針頭、與針頭相連之注射筒及輸液導管、針灸針、手術縫合針、手術刀、載玻片、蓋玻片、 破裂之玻璃器皿),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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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攝影膠片(卷)(含X光膠片) R-22 |
R-2201 |
廢攝影膠片(卷) |
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可直接再利用之廢攝影膠片(卷) (包括X光膠片及以PET為片基材質的廢攝影膠片),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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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公告應回收或再利用廢棄物 R-24 |
R-2401 |
菇類培植廢棄包 |
公告可直接再利用:菇類培植廢棄包。(農委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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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2402 |
廢汽車 |
公告應回收之廢棄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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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2403 |
廢機車 |
公告應回收之廢棄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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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2404 |
廢乾電池 |
屬公告應回收之各式乾電池(不包括含鉛蓄電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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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2405 |
廢照明光源 |
公告應回收之廢照明光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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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2406 |
廢農藥容器 |
公告應回收之廢棄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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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2407 |
廢鉛蓄電池 |
公告應回收之廢棄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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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2408 |
廢活性碳 |
公告可直接再利用;事業在製程中或污染防治設施吸附有機物產生之顆粒狀飽和活性碳。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 (經濟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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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2409 |
廢樹脂砂輪 |
公告可直接再利用;事業於研磨製程產生之廢樹脂砂輪。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經濟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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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2410 |
廢噴砂 |
公告可直接再利用:船舶及其零件製造業在造船、修船或陸機作業製程中產生之噴砂廢棄物。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經濟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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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2411 |
廢矽晶 |
公告可直接再利用;電子零組件製造業在晶片製程、晶圓製程或太陽能電池製程產生之廢矽晶(塊、柱、圓或片)或廢矽晶坩堝料。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經濟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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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2412 |
滅火器廢乾粉 |
乾粉且有固化結塊、異物、沉澱物、變色、污濁或異臭,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可之專業廠商依性能檢查結果,認定無法再填充作為滅火藥劑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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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害事業廢棄物 R-25 |
R-2501 |
廢酸性蝕刻液 |
公告可直接再利用:事業在蝕刻製程產生之含銅離子(濃度在50g/L以上)廢酸性蝕刻液(經濟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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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2502 |
廢酸洗液 |
公告可直接再利用:事業在金屬表面處理酸洗製程以鹽酸、硫酸溶蝕鐵材或鋼材,產生之含鐵離子(濃度在八十g/L以上)廢酸洗液。 (經濟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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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2503 |
二甲基甲醯胺(DMF)粗液 |
皮革、毛皮及其製品製造業與塑膠製品製造業在PU合成皮製程或紡織業在布疋塗佈加工程序產生之含二甲基甲醯胺(DMF)濃度小於三十wt%之粗液。(經濟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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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2504 |
廢顯/定影液 |
公告可直接再利用;事業產生之廢顯/定影液(衛生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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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2506 |
有害混合廢溶劑 |
公告可直接再利用:半導體製造業或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於製程中所產生之混合廢溶劑,其特性需要符合下列規定:(一)低位發熱值應高於2000Kcal/Kg(二)灰分應低於百分之十二(三)含氯量應低於1000ppm,含氯芳香族不得驗出(四)含硫量應低於百分之二(五)廢溶劑中之鉛、鎘、鉻、鋅、砷、汞、鎳及硒等重金屬含量需分別低於五十ppm(六)pH值應介於四至十二‧五之間 (經濟部)。(99年1月1日新增該項廢棄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