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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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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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4-10-24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4年3月19日 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限改日期:114年03月1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臺中市 | 臺中市梧棲區南堤路三段二九八號 | 匯僑股份有限公司台中港西二槽區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之規定裁處如下: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罰鍰。
二、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查貴公司所屬台中港西二槽區領有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作業程序(M01)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0617-06號),本局於113年10月24日派員至台中港西二槽區執行稽查作業,現場部分製程運作中,依貴公司提供113年1~10月原物料報表核對,對二甲苯(PX)原物料用量為147,658.2公秉/年(許可核定33,991.06公秉/年),產品產量為155,401.13公秉/年(許可核定33,991.06公秉/年),皆逾10%容許範圍,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5-01-03 |
2 | 2017-11-23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期於107年4月16日前提出改善完成證明文件。限改日期:107年07月1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臺中市 | 臺中市梧棲區南堤路三段二九八號 | 匯僑股份有限公司台中港西二槽區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暨同法第56條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局於106年11月23日派員至貴公司(台中港西二槽區)(地址:臺中市梧棲區南堤路三段298號)執行稽查作業,貴公司(台中港西二槽區)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作業程序(M01)領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0617-03號),查核時現場製程運作中,於排放管道(P007)進行異味污染物稽查檢測作業,經檢測結果其異味測值為1,300,不符合排放管道高度h≦18排放標準1,000,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8-03-08 | |
3 | 2017-04-24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並限期於106年8月31日前完成改善,請於改善期限屆滿前,提送改善或證明文件至本局。限改日期:106年08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臺中市 | 臺中市梧棲區南堤路三段二九八號 | 匯僑股份有限公司台中港西二槽區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之規定裁處罰鍰。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查貴公司領有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作業程序(M01)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0617-02號),經本局於106年4月24日派員至貴公司(台中港西二槽區)執行稽查檢測作業,當日以紅外線氣體顯像儀於廠內儲槽區進行掃描,發現儲槽T012之消防管線末端內部玻璃擋板破損,導致大量揮發性有機氣體逸散,以FID量測洩漏處之VOCs濃度大於10240ppm(儀器顯示1.94%;19400ppm),即貴公司(台中港西二槽區)上開槽體內之VOCs未妥善收集其空氣污染物,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7-07-13 | |
4 | 2016-04-20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並限期於105年8月9日前完成改善,請於改善期限屆滿前,提具檢測合格報告及具體改善措施(例如防制設備之操作參數修正等)送本局,屆期未提具檢測合格報告及具體改善措施者,視為未完成改善,自改善期限屆滿翌日起按日連續處罰。限改日期:105年08月0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臺中市 | 臺中市梧棲區南堤路三段二九八號 | 匯僑股份有限公司台中港西二槽區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暨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29條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之規定裁處罰鍰。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不須改善 | 限期改善 | 不須繳納 | 否 | 否 | 2016-07-05 | |
5 | 2016-02-03 |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 | 罰鍰新臺幣66000元整。限改日期:105年03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臺中市 | 臺中市梧棲區 | 匯僑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17條第2項及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17條第2項及毒性化學物質標示及物質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第11條之規定,並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35條第1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6-03-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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