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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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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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4-09-27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限改日期:114年5月31日 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限改日期:114年05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臺中市 | 臺中市梧棲區草湳里自立一街三六號 | 日月星應用材料有限公司關連廠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之規定裁處如下: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
二、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局於113年9月27日派員至貴公司所屬關連廠稽查,查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事項如下: (一)以紅外線氣體顯像儀掃描,發現印刷機廢氣收集管道以外之點位有明顯VOCs逸散之煙流未收集至末端防制設備,另輔以火焰離子偵測器(Flame ionization detector,簡稱FID)量測值介於1,389~3,349 ppm。 (二)印刷機前端為塗布區、後端為乾燥區,現場前端塗布區皆未裝設有任何防制設備,致VOCs直接逸散於空氣中,且2台印刷機之乾燥區以紅外線氣體顯像儀掃描亦有發現明顯VOCs煙流逸散情事,本案製程未有效收集污染源所逸散之空氣污染物(VOCs)。 | 待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分期繳款中 | 否 | 否 | 否 | 2024-12-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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