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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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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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2020-06-27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20000000元整,並請確依本局109年6月25日停工命令(裁處書字號:20-109-060033)維持停工狀態。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臺中市 | 臺中市龍井區麗水里龍昌路一號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發電廠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第2項,依同法第63條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局於109年6月25日及27日派員至貴公司所屬台中發電廠執行稽查作業,其M02製程(2#機組)未領有本局核發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且未遵行本局109年6月25日中市環空字第1090071492號函之停工處分,查現場已投入生煤至鍋爐中,並開始進行併聯發電,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第2項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勒令停工 | 不須繳納 | 否 | 否 | 否 | 2020-06-29 |
26 | 2020-06-24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2000000元整,且命其M02製程停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臺中市 | 臺中市龍井區麗水里龍昌路一號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發電廠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第2項,依同法第63條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查貴公司台中發電廠M02製程(2#機組)未領有本局核發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本局於109年6月24日下午9時30分派員至台中發電廠執行稽查,M02製程現場已使用柴油點火預熱,且爐室溫度已升溫約至260℃,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第2項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勒令停工 | 不須繳納 | 否 | 否 | 否 | 2020-06-25 |
27 | 2020-05-05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07月2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臺北市 | 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4段198號放流口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綜合研究所污水下水道系統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放流水標準第2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事業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經取樣檢驗不符合放流水標準。(大腸桿菌群310,000 CFU/100mL;限值:300,000 CFU/100mL)(放流口編號:D01)(新店溪:丙類水體)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0-07-09 |
28 | 2020-03-12 | 營建工程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新北市 | 新北市土城區延吉街49號對面「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土城區金城段新建工程」 (管編F106FD1001-1)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5、7、8、10條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局依「營建工程業主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其處理原則」,查獲下列缺失事項影響防制效果,合計記點28點: (一)工地標示牌:未設置工地標示牌,記缺失4點。 (二)物料堆置:未依規定採行覆蓋防塵布、防塵網或配合噴灑化學穩定劑等設施之一者,記缺失10點。 (三)車行路徑:營建工地內或洗車設施至主要道路之車行路徑,未採行防制設施,記缺失10點。 (四)工地出入口:工地內無設置洗車台空間,而設置加壓沖洗設備時,未妥善處理洗車廢水,記缺失4點。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0-06-09 |
29 | 2019-12-23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9000000元整,本案另因1年內經2次限期改善,仍繼續違反空污法規定,屬同法第96條第1項第3款所指情節重大,故自109年1月1日起廢止貴公司台中發電廠鍋爐發電程序 M02及 M03操作許可證及生煤使用許可證(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0083-08號、中市府生煤使用許可煤字第004-8號及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0084-07號、中市府生煤使用許可煤字第005-7號)。 | 臺中市 | 臺中市龍井區麗水里龍昌路一號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發電廠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第4項、第28條第2項及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販賣或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10條及臺中市公私場所管制生煤及禁用石油焦自治條例第3條第4項後段規定並從一重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第96條第1項第3款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裁處。 查貴公司(台中發電廠)領有本局核發之M01~M08、M13、M14鍋爐發電程序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及生煤使用許可證。本局於108年12月23日下午2時30分派員至台中發電廠執行108年12月14日裁處書、函辦理限期改善屆滿複查作業,查獲台中發電廠M02、M03、M06、M07、M08、M13、M14製程運轉中,仍有生煤持續使用,顯未完成改善,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第4項、第28條第2項及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販賣或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10條及臺中市公私場所管制生煤及禁用石油焦自治條例第3條第4項後段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廢止許可證 | 不須繳納 | 否 | 否 | 否 | 2019-12-25 |
30 | 2019-12-14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6000000元整,並限期於108年12月23日中午12點前完成改善,屆期如仍有生煤持續使用之情形,將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8年12月23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臺中市 | 臺中市龍井區麗水里龍昌路一號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發電廠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第4項、第28條第2項及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販賣或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10條及臺中市公私場所管制生煤及禁用石油焦自治條例第3條第4項後段規定並從一重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查貴公司(台中發電廠)領有本局核發之M01~M08、M13、M14鍋爐發電程序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及生煤使用許可證。本局於108年12月14日派員至台中發電廠執行108年12月3日裁處書、函辦理限期改善屆滿複查作業,查獲台中發電廠M02、M03、M06、M07、M13、M14製程運轉中,仍有生煤持續使用,顯未完成改善,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第4項、第28條第2項及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販賣或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10條及臺中市公私場所管制生煤及禁用石油焦自治條例第3條第4項後段規定。 | 不須改善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不須繳納 | 否 | 否 | 否 | 2019-12-14 |
31 | 2019-11-29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3000000元整,並限期於108年12月13日前完成改善,請於改善期限屆滿前,提送改善或證明文件至本局。限改日期:108年12月1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臺中市 | 臺中市龍井區麗水里龍昌路一號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發電廠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第4項、第28條第2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販賣或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10條及臺中市公私場所管制生煤及禁用石油焦自治條例第3條第4項後段規定並從一重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暨臺中市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查貴公司(台中發電廠)領有本局核發之M01~M14鍋爐發電程序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及生煤使用許可證。本局於108年11月29日派員至台中發電廠執行稽查作業,查獲M01~M8、M13及M14製程自108年1月26日起至108年11月28日止,總生煤使用量為1,110萬2,718公噸,已逾1,104萬公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第4項、第28條第2項及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販賣或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10條及臺中市公私場所管制生煤及禁用石油焦自治條例第3條第4項後段規定。 | 不須改善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不須繳納 | 否 | 否 | 否 | 2019-12-03 |
32 | 2019-10-24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20000000元整,經本局審視認定貴公司廢(污)水處理設施功能不足,爰命貴公司限期於108年11月15日前提送改善計畫書至本局。 限改日期:108年11月15日。限改日期:108年11月15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臺中市 | 臺中市龍井區麗水里龍昌路1號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發電廠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所屬台中發電廠於本市龍井區麗水里龍昌路1號從事發電作業,領有本局核發之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00030-16號),前於108年10月24日經本局會同貴公司代表至放流口(D02)採樣檢測結果,硼檢測值134mg/L(限值:5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因一年內經二次以上限期改善,仍繼續違反同法規定,已符合同法第73條所稱情節重大之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是 | 2019-10-26 |
33 | 2019-10-17 | 營建工程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新北市 | 新北市土城區金城段(延吉街)工地「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土城區金城段新建工程」F106FD1001-1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7、8、11條規定,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局依「營建工程業主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其處理原則」,查獲下列缺失事項影響防制效果,合計記點34點: (一)工地周界:工區周界設置之圍籬未涵蓋全部工程,雖提替代方案無洗掃記錄,記缺失4點。 (二)物料堆置:未依規定採行覆蓋防塵布、防塵網或配合噴灑化學穩定劑等設施之一,記缺失10點。(三)車行路徑:營建工地內至主要道路之車行路徑,未採行防制措施(積塵厚及揚塵),記缺失10點。(四)結構體:營建工程結構體之施工架外緣未覆蓋防塵布或防塵網,記缺失10點。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19-11-14 |
34 | 2019-09-19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20000000元整,經本局審視認定貴公司廢(污)水處理設施功能不足,爰命貴公司限期於108年11月15日前提送改善計畫書至本局。 限改日期:108年11月15日。限改日期:108年11月15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臺中市 | 臺中市龍井區麗水里龍昌路1號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發電廠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所屬台中發電廠於本市龍井區麗水里龍昌路1號從事發電作業,行為時領有本局核發之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00030-15號),前於108年9月19日經本局會同貴公司代表至放流口(D03)採樣檢測結果,硼檢測值121mg/L(限值:5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因一年內經二次以上限期改善,仍繼續違反同法規定,已符合同法第73條所稱情節重大之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是 | 2019-10-22 |
35 | 2019-04-10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234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臺中市 | 臺中市龍井區麗水里龍昌路一號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發電廠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所屬台中發電廠於本市龍井區麗水里龍昌路1號從事發電作業,領有本局核發之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00030-15號),於108年4月10日經本局於放流口(D04)採樣檢測結果,懸浮固體檢測值72mg/L(限值:3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改善部分:本局後續於4月25日稽查採驗放流口(D04)放流水,懸浮固體符合放流水標準,爰無再限期改善之必要。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是 | 2019-05-30 |
36 | 2019-03-21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20000000元整,經本局審視認定貴公司廢(污)水處理設施功能不足,爰命貴公司限期於108年4月30日前提送改善計畫書至本局。限改日期:108年04月30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臺中市 | 臺中市龍井區麗水里龍昌路一號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發電廠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6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所屬台中發電廠於本市龍井區麗水里龍昌路1號從事發電作業,領有本局核發之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00030-14號),前於108年3月21日經本局會同貴公司代表至放流口(D02)採樣檢測結果,硝酸鹽氮檢測值:105mg/L(限值:50mg/L)及化學需氧量154mg/L(限值:10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因一年內經二次以上限期改善,仍繼續違反同法規定,已符合同法第73條所稱情節重大之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是 | 2019-04-13 |
37 | 2019-03-06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30120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04月08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臺中市 | 臺中市龍井區麗水里龍昌路1號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發電廠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1.貴公司所屬台中發電廠於本市龍井區麗水里龍昌路1號從事發電作業,領有本局核發之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00030-14號),經本局於108年1月9日派員會同貴公司代表人員於放流口(D03)採樣檢測結果,硝酸鹽氮檢測值:68.9mg/L(限值:5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本局前於108年1月30日以中市環水字第1080011179號函附限期改善通知書,限期108年3月5日前完成改善,先予敘明;惟經本局於108年3月6日派員前往執行複查及會同貴公司代表人員於放流口(D03)採樣檢測結果,硝酸鹽氮檢測值:91.6mg/L(限值:50mg/L),仍超過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2.違規限期改善部分;貴公司所屬台中發電廠已於108年4月2日以中廠字第1082491231號函檢具陳述意見及改善完成報告報請查驗,本局已於108年4月3日派員前往現場複查,俟水質樣品檢驗結果再行辦理後續事宜。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19-04-07 |
38 | 2019-02-20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並限期於108年6月2日前完成改善,請於改善期限屆滿前,提送改善或證明文件至本局。限改日期:109年12月02日。 | 臺中市 | 臺中市龍井區麗水里龍昌路一號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發電廠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並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裁處。 查貴公司台中發電廠內設有麗水場區貯煤場,且領有本局核發之堆置場作業程序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以下簡稱M01操作許可證)。本局於108年2月20日派員至台中發電廠麗水場區貯煤場執行稽查作業時,查獲現場未完成封閉式建築物,且仍有數萬公噸生煤露天堆置,未符合M01操作許可證登載內容略以:「應於107年12月31日前將生煤堆置場改為封閉式建築物」,顯未依其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 | 不須改善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不須繳納 | 否 | 否 | 否 | 2019-03-04 |
39 | 2019-01-09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因貴公司(台中發電廠)後續生煤含硫份檢測結果已符合標準,本局不另予限期改善。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臺中市 | 臺中市龍井區麗水里龍昌路一號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發電廠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8條第2項及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販賣或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10條暨同法第64條第1款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局於108年1月9日派員至貴公司(台中發電廠)(地址:臺中市龍井區麗水里龍昌路1號)執行生煤含硫份、灰份及熱值稽查檢測作業,檢測結果該廠生煤含硫份為0.59%,不符合本市自治條例及生煤使用許可證核定生煤含硫份應小於0.5%之規定,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8條第2項暨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販賣或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19-04-11 |
40 | 2019-01-09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264000元整,限期於108年3月5日完成改善且檢具符合放流水標準之水質檢測報告(須含硝酸鹽氮項目)及「改善措施執行完成報告書」或停工之證明文件報請本局查驗,屆時未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8年03月0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臺中市 | 臺中市龍井區麗水里龍昌路1號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發電廠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所屬台中發電廠於本市龍井區麗水里龍昌路1號從事發電作業,領有本局核發之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00030-14號),經本局於108年1月9日派員查核結果,會同貴公司代表人員於放流口(D03)採樣檢測結果,硝酸鹽氮檢測值:68.9mg/L(限值:5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30-108-040008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19-02-22 |
41 | 2018-11-08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11月0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臺中市 | 臺中市龍井區龍昌路1號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廠區取煤機取煤作業時無適當有效防制措施,致引起環保煤細微粒飛揚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中,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規定,爰依同法第67條第1項規定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案經本局於107年11月9日9時20分派員前往貴公司台中發電廠(以下簡稱:貴廠)稽查釐清11月8日上午貴廠所屬貯煤場產生黑色煙塵原因,經查11月8日10時左右因取煤機取煤作業時無適當有效防制措施,致引起環保煤細微粒飛揚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中,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19-01-22 |
42 | 2018-08-29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216000元整,違規限期改善部分:限期於107年11月12日前完成改善且檢具符合放流水標準之水質檢測報告(須含硝酸鹽氮等項目)及「改善措施執行完成報告書」或停工停業之證明文件報請查驗,否則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按次處罰;檢測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之檢驗測定機構辦理。(請注意時效)限改日期:107年11月12日。 | 臺中市 | 臺中市龍井區龍昌路1號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發電廠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 貴公司所屬台中發電廠於本市龍井區麗水里龍昌路1號從事發電作業,領有本局核發之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00030-14號),經本局協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委託之中興工程顧問社於107年8月29日前往查核並會同貴公司代表人員於放流口(D04)採樣檢測結果,硝酸鹽氮檢測值:84.0mg/L(限值:5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8-10-30 | |
43 | 2018-08-23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513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新北市 | 新北市林口區下福里一三九之一號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林口發電廠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稽查時,現場操作中,廢水處理設施運作中,查現場T02-14砂濾塔接至T02-7調勻池C與T02-8調勻池B為同一管線,且另設有清潔用管接至上述管線,並分別設有閥門;查該廠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T02-14分別有管線接至T02-7、T02-8,並非同一管線。 3.另查T02-15處理水檢知槽與T02-16處理水槽亦設有清潔用管,兩管皆連接至T02-15→T02-07/T02-08管線,未登載於許可(文件)。 4.再查許可(文件)T05、T06設施、吸附塔outlet與海水分配池混合後進入曝氣池(含37根曝氣管)曝氣;查現場吸收塔outlet先至曝氣池(含30根曝氣管)曝氣,再與分配池自另一渠道(by pass)之未接觸冷卻水(海水)混合後,再至曝氣池(含7根曝氣管)曝氣。 5.上開與許可登記事項不符之情事,依法告發。 6.查T02設備之調勻池等設施及T06曝氣池與原廢水相關管線知用水、廢(污)水收集、前處理、處理、迴流、排放、貯存等管線及處理單元,應清楚及正確標示,現場新舊標示交錯,限該廠於7日內改善完成,屆期未完成,將依法告發。 7.此外,107年8月7日進入曝氣池之海水量3,100,203 CMD,查許可登載量為0-3,072,000 CMD,已逾許可登載量,亦依法告發。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8-11-01 | |
44 | 2018-07-24 | 環境影響評估 | 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督察總隊 | 高雄市小港區大林路3號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大林發電廠 |
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之規定,並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23條第1項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案開發計畫新1號機業於107年2月13日取得電業執照,而既有5號機亦同時運轉中,再查開發單位網站之資訊揭露資料顯示,新1號機與既有5號機均有運轉之淨發電量數據,明顯與本開發案「大林電廠更新改建計畫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定稿本)」所載「本計畫營運期間仍維持原環說書『新舊機組運轉時程不重疊』」內容不符。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9-06-06 | |
45 | 2018-07-23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2805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新北市 | 新北市林口區下福里一三九之一號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林口發電廠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所屬林口發電廠,經於放流口( D04)採集水樣,檢驗結果:懸浮固體33.5mg/L(限值:30 mg/L ),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0-02-27 |
46 | 2018-06-11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351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新北市 | 新北市林口區下福里一三九之一號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林口發電廠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檢驗結果下達:鎘0.058 mg/L(限值0.03mg/L( 不符合放流水標準,依法告發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8-09-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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