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阡貿股份有限公司
| #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
| 1 | 2023-06-20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09月17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蘆竹區上興路85號 | 阡貿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未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即逕行營運。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3-09-14 |
| 2 | 2019-02-27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苗栗縣 | 苗栗縣造橋鄉朝陽村大湖內17之1號 | 阡貿股份有限公司造橋廠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及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該公司所屬造橋廠廠內一般事業廢棄物貯存設施未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19-04-26 |
| 3 | 2018-05-07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36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07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苗栗縣 | 苗栗縣造橋鄉朝陽村大湖內17-1號 | 阡貿股份有限公司造橋廠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6年6月20日、26日及30日至貴公司所屬造橋廠督察時,貴廠屬環保署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經查未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即逕行營運。另查製程產出之一般事業廢棄物灰渣,經採樣結果屬一般事業廢棄物,惟其貯存地點、容器未保持清潔完整,造成滲出污染地面,且未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及再利用製程使用設備及產品為塑膠製品,未符合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已分別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第4款、第39條第1項等規定;本局於106年9月13日以環廢字第1060036096號函裁處限期貴公司於106年10月5日前完成改善;經本局於107年5月7日現場複查,貴廠製程產出之一般事業廢棄物灰渣,其貯存地點、容器仍未保持清潔完整,造成滲出污染地面,且仍未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8-07-02 | |
| 4 | 2017-10-26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命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停工及限期於108年1月31日前申請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限改日期:108年01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苗栗縣 | 苗栗縣造橋鄉朝陽村大湖內一七之一號 | 阡貿股份有限公司造橋廠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3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所屬造橋廠從事矽氧化合物邊料或下腳料等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作業,屬環保署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第8批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管制範疇,經環保署106年6月20日查獲貴廠未依規定取得許可證及逕行操作,苗栗縣政府於同年9月20日府環空字第1060039270號函裁處10萬元罰鍰並命停工在案,惟貴廠未遵行停工處分亦未申請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即逕自同年10月3日起復工營運,嗣於同年10月26日經環保署中區督察大隊當場查獲,已違反空污法第24條第1項、第2項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8-11-19 | |
| 5 | 2017-06-20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10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苗栗縣 | 苗栗縣造橋鄉朝陽村大湖內一七之一號 | 阡貿股份有限公司造橋廠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7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6年6月20日派員督察結果,貴公司造橋廠收受矽氧化合物之邊料或下腳料等事業廢棄物進行再利用作業,原料(矽氧化合物邊料)經破碎、裂解(170℃)、冷凝脫低分子及裝桶後即為成品,屬環保署公告第8批應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之事業,督察時相關製程生產作業中,惟貴公司造橋廠尚未申請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即逕行設置及操作,已違反空污法第24條第1項、第2項規定。 | 待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7-09-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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