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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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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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3-02-15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北斗鎮大新里四海路一段八七號 | 聯華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廠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爰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規定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彰化廠領有其他食品製造程序(M01)操作許可證(證號:N2666-00),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2年2月15日派員稽查,現場製程正常操作中,M01製程主要原料麵包最大使用量為8.760公噸/年、產品麵包最大使用量為8.76公噸/ 年,經現場查核貴公司製程原料麵包110年使用量為25.117公噸 、111年使用量為31.579公噸,另產品麵包110年生產量為22.329公噸、111年生產量為27.608公噸,以上原料及產品均已超過許可證年最大使用量及最大生產上限。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3-06-14 |
2 | 2020-08-06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並請檢視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登載內容與實際營運狀況,倘再有致廢棄物性質改變或數量增加逾百分之十之情形者,須依規定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變更,經審查核准後,始得營運。再經查獲違規情事,仍將依法加重處分。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北斗鎮大新里四海路一段87號 | 聯華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廠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及附表2項次9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108年5月、10月及109年6月、7月申報每月廢水處理程序產出食品加工污泥(R-0902)之產出量,其數量增加均已超過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內登載之最大月產生量(68.358公噸/月)百分之十。惟查未依規定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變更審查核准後,即逕行營運。案經本局於109年8月6日派員現場稽查確認屬實,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0-08-19 | |
3 | 2016-06-24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1000元整,不另予限期改善。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北斗鎮中圳段570地號 | 聯華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授權訂定之「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規定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4年10月19日環署水字第1040083906號令修正發布之「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及其附表3、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未依規定於施工前檢具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8-03-26 | |
4 | 2015-05-12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4年07月02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北斗鎮北工段13-2地號 | 聯華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廠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5-06-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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