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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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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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3-05-16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09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臺中市 | 臺中市梧棲區草湳里自立三街二二二之一號 | 台灣汽車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廠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之規定裁處如下: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罰鍰。
二、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查貴公司(台中廠)領有其他印刷作業程序(M02)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0630-03號),本局於112年5月16日派員至貴公司(台中廠)執行稽查作業,查獲下列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之情事: (一)A001活性碳吸附塔之廢氣入口溫度為55°C。 (二)A002活性碳吸附塔之操作壓力為10mmH2O。 (三)A002活性碳吸附塔之廢氣入口溫度為65°C。 (四)A001及A002活性碳吸附塔未依規定設置廢氣流量計,僅設置風速計。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3-06-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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