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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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4-12-14 | 移動污染 | 罰鍰新臺幣2000元整。 | 臺北市 | 臺北市北投區竹子湖路1之20號(陽明山國家公園第二停車場內) | 揚銘企業行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6條第2項裁處。 柴油車未取得有效期限之優級或同等級以上自主管理標章,進入本市空氣品質維護區。(移動污染源類型A=4,違規情節B=1,得加重或減輕裁罰事項C=0)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尚未繳款 | 否 | 否 | 否 | 2025-03-20 |
2 | 2022-06-27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新北市 | 新北市五股區民義路1段185-2號 | 揚銘企業行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4款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規定暨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7條及第8條第1項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臺端(即揚銘企業行)所有車輛(車號:445-BJ)載運剩餘土石方(土質代碼:B2-3),雖隨車持有載明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以供查驗,惟駕駛人姓名駕照、身份證字號及機具牌號欄位皆為空白且清運單位名稱非屬揚銘企業社,另核發單位亦無主管機關(經濟部)核章,經移案本局依法審視,視為無效證明文件。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3-04-10 | |
3 | 2017-05-10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新北市 | 新北市土城區中央路4段248號前 | 揚銘企業行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及本局處理事業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裁罰基準第2點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臺端所屬00企業行所有車輛(車號:000-00),載運剩餘土石方,經攔查雖隨車持有載明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惟該文件之現場核對人員簽章日期、載運剩餘土石方車號、駕駛人簽章欄位未填寫,視為無效證明文件。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已分期已繳清 | 是 | 否 | 2017-08-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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