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瑞福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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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25-09-04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命文到翌日全部停工。限改日期:114年11月20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臺南市 | 臺南市官田區南廍里南廍79-20號 | 瑞福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官田廠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8條第1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附表三、第8款附表八、第3條第1項、第2項及第5條第1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從事食品製造業,經本局於114年9月4日會同市府經發局派員執行ㄧ般工廠查廠,貴公司已領有財政部核可之工商登記證,依稽查當日紀錄現場貴公司人員表示於原料蛋清洗單元,有一股廢水產生,經收集後排入其建築污水處理設備( 化糞池),再排入地面水體,當場於上述廢水集水處(進入化糞池前)採取水樣一組送驗,貴公司當場提出其自來水水單,經查其每日用水量平均約47.1ton,應屬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定義之食品製造業,因貴公司現場未將廢水排放於地面水體,本次採樣廢水僅為證明貴公司有貯留廢水,水質為參考用,貴公司未依規定取得廢(污)水貯留許可文件,逕行貯留廢(污)水於化糞池。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勒令停工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5-1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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