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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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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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3-10-27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違規改善部分:限期貴公司於112年12月1日前完成改善,並於改善期限屆滿前提出完成改善證明文件,屆期未提具改善完成證明文件者視為未完成改善,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2年12月0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臺中市 | 臺中市龍井區福麗段904-4及905-10地號 | 西門子歌美颯離岸風力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查本局於112年10月27日15時5分派員稽查,貴公司於前開地號之從事雜項工程,其工程合約經費達新臺幣180萬元屬第一級營建工程,為營建工程業主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列管對象,本局針對前開地號土地稽查缺失記點如下:現場第一級營建工程未依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營建工程工地內至主要道路之車行路徑,未採行空氣污染防制措施,記點10點;續查現場第一級營建工程未依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於營建工程內之裸露區域空氣污染防制設施實施面積未達90%,記點4點,依「營建業主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共計記14點,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3-1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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