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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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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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4-11-06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大園區致善路二段 | 馥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於本市大園區青山段268地號等1筆土地承造力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3年10月29日派員前往稽查,查獲該工程地下室設有一沉水馬達抽取工區地下黃泥廢水至沉澱槽,黃泥廢水經沉澱後再排放至工區外道路側溝,惟沉澱效果不佳導致黃泥廢水未有效沉澱即排放至工區外道路側溝,再續流至承受水體(老街溪),造成明顯色差造成污染,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限期於113年10月31日前完成改善,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3年11月6日派員前往複查,稽查時該工程正進行出土作業,於老街溪旁涵洞仍有排放黃泥廢水之情形,該工程地下室設有一沉水馬達抽取工區地下黃泥廢水至沉澱槽,黃泥廢水經沉澱後再排放至工區外道路側溝,惟沉澱效果不佳導致黃泥廢水未有效沉澱即排放至工區外道路側溝,再續流至承受水體(老街溪),造成明顯色差污染水體,仍未完成改善。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4-1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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