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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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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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4-05-15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7月12日 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限改日期:113年07月1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臺中市 | 臺中市大甲區日南里幼獅路八二號 | 金隆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幼獅廠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之規定裁處如下: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
二、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局於113年5月15日派員至貴公司(幼獅廠)執行稽查作業,現場發現E107槽型反應作業區之過濾設施明顯洩漏、E101之KL060反應槽明顯洩漏、E101之回收半成品逸散反應槽明顯洩漏,有多處污染源未有效收集空氣污染物致逸散於空氣中之行為,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4-07-01 |
2 | 2021-03-09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臺中市 | 臺中市大甲區日南里幼獅路八二號 | 金隆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幼獅廠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之規定裁處如下: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裁處罰鍰。
二、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查貴公司(幼獅廠)領有其他合成樹脂或塑膠製造程序(M01)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1400-00號),本局於110年3月9日派員至貴公司(幼獅廠)執行稽查作業,查核時僅酚甲醛樹脂製造運作中,現場查核A101洗滌塔洗滌液流率流量計僅0~12 L/min,未符合許可證(1400-00)核定500~750 L/min範圍,經查電腦紀錄亦未符合500~750 L/min之範圍,且截至稽查時仍未接獲故障報備,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1-05-25 |
3 | 2019-11-13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限期於109年1月2日前檢具恢復原核准之登記事項運作或提送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變更申請文件等相關證明文件報請本局查驗,屆期仍未補正者,依法按次處罰。(請注意時效)限改日期:109年01月02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臺中市 | 臺中市大甲區日南里幼獅路82號 | 金隆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幼獅廠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及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所屬幼獅廠於本市大甲區日南里幼獅路82號從事化工業,領有本局核發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核准文件(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0698-07號),案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8年11月13日執行督察結果發現,製程作業中有產生酸性廢水且有3座水洗(去金屬離子)靜置槽產出之廢水分別收集至20噸臥式儲槽,另有鹼性廢水排至10噸儲槽暫存,且分別處理後所餘留廢水進入廢水前處理區(共5座暫存槽)靜置,靜置後廢水最終排入廢水處理設施處理,惟前述廢水產出及流向皆未登載於水措核准文件中,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19-12-18 |
4 | 2019-04-25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並限期於108年8月22日前完成改善,請於改善期限屆滿前,提送改善或證明文件至本局。限改日期:108年10月1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臺中市 | 臺中市大甲區日南里幼獅路八二號 | 金隆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幼獅廠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並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查貴公司(幼獅廠)領有其他合成樹脂或塑膠製造程序(M01)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0930-01號),本局於108年4月25日派員至貴公司(幼獅廠)執行稽查作業,查獲貴公司於毒化物申報系統中申報使用間-甲酚及甲基異丁酮等原料,惟M01操作許可證未核定使用該等原物料,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19-07-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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