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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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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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3-05-03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請於期限屆滿前提送M01製程防制設備改善證明及檢具符合空氣污染物非甲烷總碳氫化合物排放標準之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否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1條第1項規定視為未完成改善,依同法第62條第1項規定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2年11月0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線西鄉寓埔村彰濱東七路一二號 | 元鴻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彰濱廠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爰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1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彰濱廠領有環氧樹脂製造程序(M01)操作許可證,本縣環境保護局派員執行該製程排放管道(P101)排放揮發性有機物稽查檢測,經檢測結果空氣污染物非甲烷總碳氫化合物實測值為367ppm,未符合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13條規定之空氣氧化單元排放濃度100ppm以下。 | 已改善完成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3-08-02 |
2 | 2020-12-08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並限期於110年4月23日前完成改善,請於改善期限屆滿前,提送改善證明文件至本局。限改日期:110年04月2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臺中市 | 臺中市大甲區日南里東九街五號 | 元鴻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幼獅廠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並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查貴公司(幼獅廠)領有環氧樹脂製造程序(M01)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1419-00號),本局於109年12月8日派員至貴公司(幼獅廠)執行稽查作業,現場增設產品包裝區及儲料桶,且查核時運作中;另查108年天然氣用量為159.64千立方公尺(依108年原許可核定120千立方公尺/年),已超出許可核定,且逾10%容許範圍,上述違規事項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1-03-22 |
3 | 2020-04-21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限期於109年6月9日前提送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文件或停工停業之證明文件報請本局查驗,屆期未完成者,依法按次處罰。 (請注意時效)限改日期:109年06月09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臺中市 | 臺中市大甲區日南里東九街五號 | 元鴻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幼獅廠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及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所屬幼獅廠於本市大甲區日南里東九街5號從事化學製品製造作業,係屬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中所稱之化工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9年4月21日派員前往執行督察結果發現,製程廢氣經加壓設備將廢氣污染物溶於水後產出廢水,送至反應槽經減壓加熱及冷凝處理後,產出減壓水(回製程使用)及冷凝廢水,冷凝廢水排放至工業區污水下水道系統,且於廠區內查有數十桶待排入污水下水道系統之冷凝廢水,惟貴公司所屬幼獅廠未領有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核准文件逕而營運,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0-06-02 |
4 | 2019-07-29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期於108年12月2日前完成改善,屆期未改善完成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規定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8年11月25日。 | 臺中市 | 臺中市大甲區日南里東九街5號 | 元鴻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62條第1項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 本局於108年7月29日9時45分派員會同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人員及貴公司人員於貴公司(幼獅廠,臺中市大甲區日南里東九街5號)排放管道進行異味污染物檢測,檢測結果異味污染物實測值為1,300,未符合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1,000),核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19-10-28 |
5 | 2018-12-07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並限期於108年4月29日前完成改善,請於改善期限屆滿前,提送改善或證明文件至本局。限改日期:108年04月2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臺中市 | 臺中市大甲區日南里東九街五號 | 元鴻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幼獅廠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及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並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查貴公司(幼獅廠)領有環氧樹脂製造程序(M01)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0677-03號),經本局於107年12月7日派員至貴公司(幼獅廠)執行稽查作業,查獲貴公司於毒化物申報系統中申報使用壬基酚、鉬鉻紅、鉻酸鉛及丙烯腈等原料,惟M01操作許可證未核定使用該等原物料,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19-03-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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