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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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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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4-10-15 | 一般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 | 臺北市 | 臺北市士林區重慶北路4段141號全國台北交流道加油站男廁 | 全國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台北交流道加油站 |
違反臺北市公廁環境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7條第3項之規定,並依臺北市公廁環境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13條裁處。 公廁之級別未達普通級(76分)以上。(檢查評分表:65分)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4-12-10 | |
2 | 2017-05-08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處受處分人新臺幣150,000元罰鍰並公告其名稱、受處分人有代表權之人應接受4小時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相關法規及環境教育講習。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環保署 | 臺北市士林區重慶北路四段一四一號 | 全國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台北交流道加油站 |
因受處分人之行為致土地經公告為污染整治場址,爰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0條第3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依環保局106年5月8日執行106年度「臺北市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查證結果,地下水苯濃度11毫克/公升、甲苯濃度58.1毫克/公升及總石油碳氫化合物(TPH)濃度227毫克/公升,皆分別超過第二類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苯:0.05毫克/公升;甲苯:10毫克/公升;TPH:10毫克/公升),並符合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場址初步評估暨處理等級評定辦法第8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尚未繳款 | 否 | 否 | 2018-0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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