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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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
| 1 | 2024-05-21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7月18日 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限改日期:113年07月1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臺中市 | 臺中市大肚區溪洲路一二一號 | 加麗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之規定裁處如下: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
二、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查本案為本局AI判煙系統發現貴公司於113年5月21日有異常排煙情事,本局於當日派員至現場執行稽查作業,現場從事洗衣業,廠內設有鍋爐一座(蒸發量:1,800公斤/小時)提供廠內所需熱源,稽查時洗衣程序作業中,經稽查人員出示本案之違規事證(113年5月21日14時6分異常排放黑煙之影片),貴公司表示發生異常排放黑煙之原因為當日執行鍋爐清理作業不慎產生黑煙,惟本案因未有效收集空氣污染物致明顯粒狀物污染周界外空氣,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4-07-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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