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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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09-13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另貴社未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前應維持停工狀態(即不得操作任何未經取得操作許可證之固定污染源並自行拆除相關設施至符合旨揭法令之規範) 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臺中市 | 臺中市龍井區龍津里三港路一八五巷三八號一樓 | 星漢工業社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7條規定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社業經本局106年8月17日中市環稽字第1060088980號函暨裁處書勒令停工在案(諒達),惟本局於106年9月13日派員前往貴社稽查,查獲現場仍正從事灰鐵鑄造作業,經查核規模已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第5批-第二類-製程別:灰鐵鑄造程序」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公告條件,且貴社仍未依法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而逕行從事前述作業,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 | 不須改善 | 停止污染源操作 | 已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7-11-23 | |
2 | 2017-05-12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命立即停工(即不得操作任何未經取得操作許可證之固定污染源)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臺中市 | 臺中市龍井區三港路185巷38號 | 星漢工業社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7條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局於106年5月12日派員前往貴社稽查,查獲現場正從事灰鐵鑄造作業,經查核規模已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第5批-第二類-製程別:灰鐵鑄造程序」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公告條件,惟貴社未依法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而逕行從事前述作業,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 | 不須改善 | 勒令停工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7-08-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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