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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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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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4-03-29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924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6月1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臺中市 | 臺中市太平區永隆里七星路97號 | 金長宏興業有限公司新廠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所屬新廠於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經本局於113年3月29日派員前往查核分別於放流口(D01)及T01-01預處理沉澱池採樣檢測結果:(一)放流口(D01)採樣檢測結果:懸浮固體測值42.8mg/L(限值:30mg/L),化學需氧量測值210mg/L(限值:100mg/L),均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二)預處理沉澱池(T01-01)採樣檢測結果:pH測值4.0(許可核准範圍:5~8),明顯與許可登載內容不符,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綜上,本案同時違反水污染防治法7條第1項及第14條第1項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4-06-17 |
2 | 2021-11-25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期貴公司於111年2月14日前完成改善,如屆期仍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1年02月1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臺中市 | 臺中市太平區七星路97號 | 金長宏興業有限公司新廠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公司於臺中市太平區七星路97號設廠從事金屬表面處理作業,並領有本局核發之水污染防治(排放)許可證(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2030-01號),本局於110年11月25日15時20分派員前往稽查,現場於放流口採集水樣檢驗及送驗,水樣檢測結果懸浮固體及化學需氧量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核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2-01-17 |
3 | 2020-09-08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620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12月1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臺中市 | 臺中市太平區永隆里七星路97號 | 金長宏興業有限公司新廠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1.貴公司所屬新廠位於本市太平區永隆里七星路97號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 第12030-01號),經本局於109年9月8日派員前往查核結果查核並會同現場人員於放流口採驗水質結果,懸浮固體檢測值:44.7 mg/L(限值:30 mg/L)、化學需氧量檢測值:345mg/L(限值:100 mg/L)、鎳檢測值:1.11mg/L(限值:1.0 mg/L)、硝酸鹽氮檢測值:109mg/L(限值:50 mg/L),皆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2.違規限期改善部分:請貴公司限期於109年12月10日前完成改善且檢具符合放流水標準之檢測報告(項目須包含懸浮固體、化學需氧量、鎳及硝酸鹽氮)及「改善措施執行完成報告書」等文件報請查驗(請注意時效)。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0-1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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