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杰昌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廠 查詢設立資訊
#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
1 | 2023-07-20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11月1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臺中市 | 臺中市太平區太平里永豐路三二七巷三五號二樓 | 杰昌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廠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1.依據環境部環境管理署中區環境管理中心(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12年7月20日執行督察結果,貴公司所屬二廠於本市太平區太平里永豐路327巷35號2樓從事電鍍業,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1680-04號),經現場查核其製程原物料使用情形,製程原物料使用剝離液、硼酸、三合一溶劑及OPP-1溶劑,與水污染防治許可證登載原物料不符,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2.違規限期改善部分:貴公司已於112年11月10日杰昌(水)字第112111001號函提出水污染防治許可證變更,經審視製程原物料部分「增列剝離液、硼酸、三合一溶劑及OPP-1溶劑」,皆已針對違規項目變更,本局予以認定改善完成。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3-11-27 |
目前在第1頁
資料來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