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新昌複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
1 | 2021-08-24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命立即停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臺中市 | 臺中市太平區光隆里光興路七七○號 | 新昌複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裁處如下: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3條規定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罰鍰並令停工。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局於110年8月24日派員至貴公司執行稽查作業,貴公司為塑膠製品製造業,查核時製程部分運作中,製程流程略為:原料→捏合→押出造粒→成品,貴公司109年塑膠粒總實際使用量2,739,672.49kg,依貴公司表示原物料等同於產品產量,屬環保署公告第八批次第二類塑膠押出或吹膜成型程序,從事塑膠製品之製造,且總設計或實際產量達1000公噸/年以上者應申請許可之範疇,規定應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後始得進行設備設置及操作,惟查核當下未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即逕行現場製程設備設置及操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 |
不須改善 | 勒令停工,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1-10-04 |
目前在第1頁
資料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