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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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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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25-09-22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34條第1項規定:「…不遵行主管機關依法所為停工或停業之命令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醒貴公司確實遵行相關規定辦理。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臺中市 | 臺中市太平區正光街201巷16之16號 | 春佶有限公司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1項規定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局於114年9月22日10時11分派員前往貴公司稽查,現場作業中,現場設有6台1,600L、2台8,500L、2台500L及3台低於500L滾筒研磨機及2池廢水貯存池,主要從事滾筒研磨進行金屬表面處理,所產生之廢水經簡易過濾後貯存於廢水貯存池,作為廠內製程循環使用,未有廢水排放之情事,貴公司從事環境部(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之事業,未領有本局核發之水污染防治貯留許可文件逕自貯留廢水。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勒令停工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5-1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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