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大鈿彩藝股份有限公司
| #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
| 1 | 2025-09-26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臺中市 | 臺中市大里區大元里大衛路二七號、二七之二號 | 大鈿彩藝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之規定裁處如下: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罰鍰。
二、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查環境部環境管理署中區環境管理中心會同本局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於114年9月26日至貴公司執行聯合查緝,貴公司從事塑膠製品製造作業,領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凹版印刷作業程序(M02,證號: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1644-00號),查核時製程運作中,查核時發現其塑膠押出機(E003)有使用乙酸乙酯、甲醇、接著劑(品名:T125、T160)等原物料,與該製程許可證核定原物料不符;另其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脈動式袋式集塵器(A001)壓差為40mmH2O,與操作許可證核定操作條件不符(許可核定操作範圍:壓差50~180mmH2O),上述情形未依操作許可證核定內容操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5-12-22 |
| 2 | 2022-06-01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7月1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臺中市 | 臺中市大里區大元里大衛路二七號、二七之二號 | 大鈿彩藝股份有限公司 |
令大鈿彩藝股份有限公司指派其環境保護權責人員林恒如先生/女士,身分證統一號碼P120254445參加,該人員不得再由別人代理;如無負責環境保護權責人員,負責人應親自參加。
※環境講習時間、地點以「環境講習通知單」另行通知。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查貴公司領有凹版印刷作業程序(M02)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本局於111年6月1日派員至貴公司執行稽查作業,查核時部分製程運作中,發現下列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之情事,違規事項如下: (一)A001脈動式袋式集塵器集塵器壓降為10mmH2O(許可核定50~180mmH2O)。 (二)A004洗滌塔廢氣處理量為-29Nm3/min(許可核定200~400Nm3/min)。 (三)A005洗滌塔洗滌液流率為0m3/hr (許可核定30~150m3/hr )、pH值為4.9(許可核定6~9)。 (四)A008洗滌塔廢氣處理量為-0.4Nm3/min(許可核定100~300Nm3/hr )、且洗滌液流率儀表無法判讀。 (五)無法提供原物料用量及產品產量日報表,僅能提供月紀錄,與許可核定紀錄週期不符。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2-07-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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