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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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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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4-04-12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225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6月28日 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限改日期:113年06月2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臺中市 | 臺中市太平區正光街二三八號 | 春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太平廠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之規定裁處如下: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
二、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局於113年4月12日派員至貴公司(太平廠)執行稽查作業,稽查結果如下:(一)現場稽查時漆料噴塗作業中,其門簾未關閉,異味無法經由水簾幕有效處理,直接逸散於空氣中(FID量測值:15.79 ppm)。 (二)物料儲存區:查核時堆放原物料(有機溶劑與半成品),惟該區未裝設有任何防制設備,異味直接逸散於空氣中(FID量測值:170 ppm)。 (三)人工塗裝區:查核時料件人工塗裝作業中,惟該區未裝設有任何防制設備,異味直接飄散於空氣中(FID量測值:75.10ppm),並由該區縫隙處直接逸散於周界外空氣中,致周界外空氣污染情事。 (四)塗料台:查核時現場放置未密閉之有機溶劑,惟該區未裝設有任何防制設備,異味直接飄散於空氣中(FID量測值:129 ppm),並由該區縫隙處直接逸散於周界外空氣中,致周界外空氣污染情事。 (五)綜上,本案違規事項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 | 待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4-07-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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