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寶泰瀝青股份有限公司
| #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
| 1 | 2025-09-30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限改日期:114年11月28日, 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限改日期:114年11月2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臺中市 | 臺中市霧峰區四德里峰堤路六七三號 | 寶泰瀝青股份有限公司霧峰廠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之規定裁處如下: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及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罰鍰。
二、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局前於114年8月14日派員至貴公司所屬霧峰廠執行稽查作業,廠內堆置區採自動灑水,灑水範圍未涵蓋全區且未記錄每次灑水時間及CCTV畫面未保存30日以上,未符合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及第11條規定,本局續依「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規定缺失記點,並於114年8月29日以中市環空字第1140111651號函限期貴公司於114年9月15日前完成改善,先予敘明。 本局續於114年9月30日派員至貴公司所屬霧峰廠執行複查作業,現場自動灑水仍未能涵蓋全區,CCTV畫面仍未保存30日以上,認定未完成改善,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5-11-18 |
| 2 | 2024-12-27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臺中市 | 臺中市烏日區螺潭里慶光路一二○號 | 寶泰瀝青股份有限公司二廠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之規定裁處如下: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罰鍰。
二、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局於113年12月27日派員至貴公司所屬二廠稽查,現場查獲有數項缺失未符合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4條、第6條第2款及第4款規定,缺失如下: (一)堆置區採阻隔牆、防塵網及自動灑水,惟防塵網覆蓋未達9成且自動灑水未涵蓋全區,違反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記缺失4點。 (二)車行路徑鋪設RC,惟路面有明顯色差,違反管理辦法第6條第2款規定,記缺失4點。 (三)設有自動洗車設備,惟目前維修中無法正常運作,違反管理辦法第6條第4款規定,記缺失4點。 綜上,本次合計12點缺失,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5-03-17 |
| 3 | 2019-05-23 | 移動污染 | 罰鍰新臺幣5000元整,限於108年7月11日前至各縣市柴油車排煙檢測站複驗合格,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臺中市 | 臺中市西屯區工業五路13之2號附近 | 寶泰瀝青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6條第1項及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罰鍰標準第2條第1款第3目之1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6條第1項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寶泰瀝青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車號417-UB車輛於108年5月23日14時30分行經臺中市西屯區工業五路13之2號附近,經本局稽查人員以儀器檢測,不透光率排煙檢測結果,測値2.3m-1超過法定排放標準1.6m-1判定不合格,現場經駕駛人確認,並以此檢測結果為最終判定依據,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6條第1項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19-06-21 |
資料來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