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宇晟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查詢設立資訊
#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
1 | 2024-08-02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苗栗縣 | 苗栗縣通霄鎮台61線通霄121公里南下匝道路口 | 宇晟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會同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白沙及埔口派出所於本縣轄通霄鎮台61線通霄121公里南下匝道路口攔查貴公司所屬車輛KLB-3351(子車:99-CV,司機:莊文義)載運營建剩餘土石方,經查所屬車輛隨車未持有載明該批次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以供檢查。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尚未繳款 | 否 | 否 | 2025-01-07 | |
2 | 2024-05-07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苗栗縣 | 苗栗縣通霄鎮台1線南下131公里處 | 宇晟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會同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烏眉派出所於本縣轄通霄鎮台1線南下131公里處攔查貴公司所屬車輛KLJ-3700(子車:HBC-6001,司機:謝政雄)載運旺泰股份有限公司廢水處理設施產出之剩餘土石方,經本局至環境部資源循環署事業廢棄物申報管理資訊系統查詢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所核准之旺泰公司所提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核准之次產品其他石礦(細砂),須符合環境部資源循環署(前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12年1月17日環署循字第1121005014號函訂定「砂石場廢水處理設施產出物品質及管理規範」(以下簡稱管理規範),倘符合前述規範所訂內容之產出物得視為營建剩餘土石方,並依上述管理規範運作,經查當日行為人未依規範攜帶產生源聯單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以供檢查。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不須繳納 | 否 | 否 | 2024-08-28 |
目前在第1頁
資料來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