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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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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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09-14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臺中市 | 臺中市南屯區寶山里工業區二十四路一二號 | 妙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二廠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之規定裁處如下: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罰鍰。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二廠)從事抗(臭)氧化/促進劑化學製造程序,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10年9月14日派員至貴公司(二廠)執行督察,督察時製程運作中,進廠前查貴公司無故障報備情事,現場查獲數項違法事項如下: (一)現場發現製程有使用磷酸添加於結晶槽,惟該物料未列於核定許可原物料內,並請貴公司提供110年1月至8月購買磷酸資料。 (二)核對污染源防制設備操作參數,發現脈動式袋式集塵器(A009)壓差計顯示為195 mmH2O,已超過許可證核定參數上限10%。 綜上,貴公司顯未依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2-02-23 |
2 | 2019-03-12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並限期於108年7月17日前完成改善,請於改善期限屆滿前,提送改善或證明文件至本局。 限改日期:108年07月1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臺中市 | 臺中市南屯區寶山里工業區二十四路四號 | 妙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查貴公司領有本局核發之抗(臭)氧化/促進劑化學製造程序(M01)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本局108年3月12日派員至貴公司執行稽查檢測,現場製程刻運作中,爰於排放管道P001進行異味稽查檢測作業,然其檢測結果異味測值未符合排放管道高度h≦18排放標準值1,000,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19-06-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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