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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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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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06-17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本案原限期於111年7月16日前提送改善證明文件至本局,案經貴公司於111年7月14日來函提送具體改善計畫申請展延案,本局同意展延至111年8月31日止,本案經本局於111年9月5日派員前複查,並核認改善完成。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臺中市 | 臺中市南屯區環中路四段2號 | 潮港城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裁處如下: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規定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罰鍰。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查貴公司為餐飲業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所列管對象,本局於111年6月17日派員至貴公司執行餐飲業空污防制設施法規符合度之查核作業,現場查核有數項缺失如下: (一)現場設有2台靜電集油煙處理設備,惟監控儀表故障致讀值為0,且未每日詳實填寫電壓或電流之操作參數值。 (二)另查濕式洗滌器油煙處理設備運作中,惟未設置監控設施,導致未有記錄監控設施之操作時間及進水用量等操作參數相關資料。 (三)綜上,本案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餐飲業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5條及第6條相關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2-1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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