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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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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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4-08-20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命貴公司廠內金屬表面處理作業(涉水污染防治法廢水產生部分)全部停工或停業。未遵行停工或停業可依水污染防治法第34條第2項規定移送法辦。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臺中市 | 臺中市大雅區民生路四段376巷60號 | 美冠科技有限公司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未領有水污染防治(排放)許可文件逕將作業產生之廢水排放於地面水體,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是 | 否 | 否 | 2024-11-27 |
2 | 2017-01-10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臺中市 | 臺中市大雅區民生路四段376巷60號 | 美冠科技有限公司 |
本局於106年1月10日13時40分派員前往臺中市大雅區民生路四段376巷60號稽查,現場查獲貴公司電著槽回流感應器異常,不慎將槽內水性色母流經地面後溢漏棄置至側溝致污染溝渠水體屬實。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規定,依同法第52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局查獲貴公司電著槽回流感應器異常,不慎將槽內水性色母流經地面後溢漏棄置至側溝致污染溝渠水體屬實,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7-0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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