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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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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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3-02-07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臺中市 | 臺中市梧棲區臺灣大道十段168號 | 三中港奧特萊斯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於本市梧棲區臺灣大道10段168號從事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 (零售式量販業),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簡易排放許可文件(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2403-00號),經本局於112年2月7日派員前往稽查並於放流口採樣檢測結果,生化需氧量檢測值:77.9mg/L(限值:30mg/L),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第14條第1項規定,亦未符合環評承諾值(限值:25mg/L),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已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4-08-13 |
2 | 2022-06-16 | 環境影響評估 | 罰鍰新臺幣450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06月1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臺中市 | 臺中市梧棲區臺灣大道十段168號 | 三中港奧特萊斯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之規定,並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23條第1項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1. 因開發單位於111年2月25日提送110年11月至111年1月營運期間環境監測報告書,查有111年1月16日(假日)及111年1月19日(平日)之放流水質BOD、COD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之情形;又依第二次環差報告第7-2頁,營運期間環境監測計畫所列放流水質監測點位為排放口下游(進入臺中港池前)(X:201341, Y:2683920),其座標位置非為水措放流口,於111年6月16日派員前往執行監督查核作業,至現場確認實際採樣位置屬水措放流口非排放口下游。 2. 依第二次環差報告第4-18頁,承諾將提升污水處理效率,並於二期取得使用執照前完成相關變更程序。查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建築執照存根查詢系統,二期商場使用執照於110年11月4日核發,現場查核未有取得水措變更紀錄。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2-08-15 | |
3 | 2022-03-29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5月1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臺中市 | 臺中市梧棲區臺灣大道十段一六八號 | 三中港奧特萊斯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從事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領有本局核發之簡易排放地面水體許可文件,經本局於111年3月29日派員會同事業代表於放流口採樣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檢測值165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限值:100mg/L),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第14條第1項規定,亦未符合環評承諾值(限值:80mg/L),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已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4-08-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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