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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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4-01-11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702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3月2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臺中市 | 臺中市神岡區三角里大富路九八巷一九號 | 王記食品廠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即○○食品廠)於本市神岡區從事食品製造業,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經本局於113年1月11日派員前往查核並會同○○食品廠代表人員於放流口D01採樣檢測結果:懸浮固體:250mg/L(放流水標準30mg/L),化學需氧量:276 mg/L(放流水標準10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違規限期改善部分:請於113年3月29日前檢送完成改善且檢具符合放流水標準之水質檢測報告(須含化學需氧量及懸浮固體項目)報請本局查驗,屆時未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處罰。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已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4-02-29 |
2 | 2024-01-05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4月17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臺中市 | 臺中市神岡區三角里大富路98巷19號 | 王記食品廠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1項及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3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一、查環境保護許可管理資訊系統(EMS),臺端前於112年12月6日中市環水字第1120144364號函因申請註銷○○」擔任甲級廢水處理專責人員並由代理人○○」代理(代理期間至113年1月5日止),限期於113年1月5日完成設置乙級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臺端並未依限設置同一級別專責人員,已逾法令規範期限(113年1月5日),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1項、第48條第3項暨管理辦法第24條第1款規定。 二、臺端於本市神岡區從事食品製造業,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符合管理辦法第24條第1款規定,應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之事業,惟臺端於113年3月4日方提報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設置申請,已逾法令規範期限113年1月5日,核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1項暨管理辦法24條第1款暨同法第48條第3項規定。 三、違規限期改善部分:本局於113年4月17日中市環水字第1130039415號函,准予臺端設置○○」擔任乙級廢水處理專責人員核可在案,爰認定改善完成,無須再限期改善。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4-06-05 |
3 | 2023-12-06 | 一般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埔心鄉柳橋東路(座標:23.967791,120.536676) | 王記食品廠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3款裁處。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4-0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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