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東喬實業有限公司
| #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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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24-05-02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期於113年6月27日前檢送恢復原核准之許可證內容運作或提送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變更申請文件送交本局,屆時未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3年06月2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臺中市 | 臺中市潭子區栗林里中山路三段305巷20號 | 東喬實業有限公司分廠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39條第2項第2款第2目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所屬分廠位於本市潭子區栗林里中山路三段305巷20號從事電鍍業,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0727-08號),經本局於113年5月2日派員並會同貴公司代表人員於廢水處理設施調勻池(T01-01)採驗原廢水檢測結果,氫離子濃度指數7.6(核准最大值:4~7)、化學需氧量456mg/L(核准最大值:300mg/L),未依許可證登記事項執行運作,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及第3項、第45條第2項暨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39條第2項第2款第2目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4-06-01 |
| 2 | 2021-03-17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240000元整,限期於110年5月13日完成改善且檢具符合放流水標準之水質檢測報告(須含鉬項目)及「改善措施執行完成報告書」或停工、停業之證明文件報請本局查驗,屆時未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處分。限改日期:110年05月1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臺中市 | 臺中市潭子區栗林里中山路三段305巷20號 | 東喬實業有限公司分廠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1-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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