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瀧源興業有限公司
#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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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04-16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2085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臺中市 | 臺中市外埔區二崁路385巷農地(水美南段412地號) | 瀧源興業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之規定裁處如下: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
二、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局前於109年9月3日派員至臺中市外埔區水美南段412地號進行稽查作業,發現貴公司於該土地進行土石堆置,惟查核時查獲有數項缺失未符合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第6條第2款及第6條第3款規定,缺失如下:(一)現場有堆置區堆置面積達100m2且未採行防制措施,記缺失10點。(二)裝卸區域車行路徑未採行防制設施,記缺失10點。(三)出入口有逸散污染物帶出,記缺失4點。綜上,本次合計24點缺失,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規定,本局於110年1月15日以中市環空字第1100003039號函裁處在案(裁處書字號:20-110-010032),並限期於110年2月26日前提出逸散管理辦法之改善證明文件。本局續於109年4月16日派員至現場執行複查作業,查該地號仍有土石堆置,測量堆置體積達10,673 m3且未採行防制措施,認定未完成改善,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規定按次處罰。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不須繳納 | 否 | 否 | 否 | 2021-09-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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