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優泉小鎮社區管理委員會
#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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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3-10-25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5月31日。 | 基隆市 | 基隆市七堵區綠葉街312號 | 優泉小鎮社區管理委員會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9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7條裁處。 一.依據環境部113年4月30日環部水字第1131025568號函、本市環境保護局113年3月5日基環水壹字第1130201493號函、本府113年1月8日府授環水貳字第1130360025號函、112年12月13日府授環水貳字第1120064421號函、綠葉山莊管理委員會112年12月20日綠葉管總一字第112111號函、優泉小鎮社區管理委員會113年1月15日優字第11301001號函暨原美館社區管理委員會113年1月18日之陳述意見書賡續辦理。 二.本市環保局於112年10月25日至貴社區進行社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稽查,由綠葉山莊社區管理委員會總幹事為代表接受稽查,該代表人員說明各項原因,確實未於期限內申請許可證展延。 三.查綠葉山莊、優泉小鎮、原美館三處社區曾就污水下水道系統之管理、使用、委託操作費用分攤等議題,經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在案,綠葉山莊、優泉小鎮、原美館屬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3條所定其共同設施之使用與管理具有整體不可分性之集居地區,其管理及組織準用該條例之規定。應依同法第28條成立共同管理委員會,爰認定綠葉山莊、優泉小鎮、原美館社區同為共同設施之使用人,共同使用污水下水道系統。 本府執行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案件裁處書(府授環水貳字第1130019號) 本市環保局於112年10月25日至旨揭社區稽查,由綠葉山莊社區管理委員會總幹事為代表接受稽查,該代表人員說明社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為綠葉山莊、優泉小鎮、原美館3處社區共用,貴社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簡易排放許可證效期至112年9月12日,並確實未於期限內申請許可證展延,行為業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9條規定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準用第14條、第15條及第18條之規定,違規行為明確。 | 待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尚未繳款 | 否 | 否 | 否 | 2024-1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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