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信義福邸A區社區
#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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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4-11-06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13600元整。限改日期:114年07月30日。 | 基隆市 | 基隆市信義區深澳坑路172巷87-18號 | 信義福邸A區社區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9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 一.本市環保局於113年11月6日至貴社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進行稽查,查貴社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簡易排放許可文件業於113年10月28日屆期,未於期限內辦理展延,現場污水處理設施單元未明確標示槽體名稱,並使用塑膠管線以泵浦方式,抽取處理設施單元內之廢(污)水逕為排放至附近溝渠,現場進行水質採樣作業,並送環境部許可之環境檢驗機構進行分析,檢測數值高於放流水標準,檢測數據如下:(一)大腸桿菌群:5.6E+06 CFU/100mL(放流水標準:3E+05 CFU/100mL)。(二)氨氮:41.0mg/L(放流水標準:10mg/L)。(三)生化需氧量:90.3mg/L(放流水標準:50mg/L)。(四)化學需氧量:205mg/L(放流水標準:150mg/L)。 二.前揭一行為同時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1項及第19條準用第14條第1項規定,違規行為尚具關連性,應依從重違反本法第7條第1項處分,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規定裁處。 | 待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尚未繳款 | 否 | 否 | 否 | 2025-04-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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