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永亨畜牧場二場
#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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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3-10-07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臺南市 | 臺南市七股區溪南里溪南六七之一號 | 永亨畜牧場二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規定,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5款附表五、第8款附表八及第3條第1項、第2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局於112年10月7日派員至違規地點稽查,發現臺端將旁魚塭紫硫菌池內之水,排放至場外排水溝,並流入樹林溪造成溪水呈現粉紫色。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3-12-06 |
2 | 2020-02-10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05月1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臺南市 | 臺南市七股區溪南里溪南67之1號 | 永亨畜牧場二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45條第2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款附表一、第8款附表八及第3條第1項、第2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場從事飼養豬隻畜牧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督察大隊於109年02月10日派員督察,經查現場廢水處理單元活性污泥池(活性污泥曝氣池)數量為2池,最終沉澱池(槽)數量為2池,與水污染防治許可證廢水處理單元數量(活性污泥曝氣池數量為3池,最終沉澱池數量5池)不符,未依水污染防治許可證登記事項運作,亦未辦理變更。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0-07-15 |
3 | 2016-03-11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臺南市 | 臺南市七股區三股子段71-73、71-177、71-178、71-179、71-180地號 | 永亨畜牧場二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規定,依同法第40條第2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暨附表一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6-06-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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