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鐘雄畜牧場
#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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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3-09-14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本案於112年10月19日函送限期改善或補正通知書(通知書編號:007136)限期112年11月15日改善完成,本局於112年11月27日確認改善完成在案。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臺南市 | 臺南市七股區看坪段五五二地號 | 鐘雄畜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及第66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46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款附表一、第8款附表八、第3條第1項、第2項及第5條第1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臺端從事飼養豬隻畜牧業,經本局於112年9月14日派員稽查,臺端並未依規定每日記錄廢(污)水處理設施之獨立專用電錶累計用電度數與廢(污)水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讀值。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3-12-14 |
2 | 2023-02-18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本案於112年3月23日函送限期改善或補正通知書(通知書編號:007015)限期112年3月30日改善完成,本局於112年3月30日確認改善完成在案。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臺南市 | 臺南市七股區看坪段五五二地號 | 鐘雄畜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及第66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46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款附表一、第8款附表八、第3條第1項、第2項及第5條第1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場從事飼養豬隻之畜牧業(非草食性動物),經本局於112年2月18日派員現場查核,發現貴場未每日記錄其廢(污)水處理設施之獨立專用電表累計用電度數與廢(污)水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讀數。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3-04-13 |
3 | 2023-01-06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臺南市 | 臺南市七股區看坪段552地號(看坪里看坪61之10號) | 鐘雄畜牧場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2款附表2項次13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局人員於112年01月06日09時50分許至本市七股區看坪段552地號養豬場巡查,現場於貴畜牧場廢(污)水處理設施旁空地發現露天堆置曝曬豬隻排泄物,貯存地點、設施未有防止地面水、雨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設施。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3-02-08 | |
4 | 2022-04-13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76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委託取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及改善完成證明文件,至本局報請查驗(111年5月6日送達限期改善或補正通知書─通知書編號:006532)。限改日期:111年06月0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臺南市 | 臺南市七股區看坪段五五二地號 | 鐘雄畜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規定,依同法第40條第2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款附表一、第8款附表八及第3條第1項、第2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場從事飼養豬隻畜牧業,經本局於111年4月13日派員稽查,並於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化學需氧量檢驗值3870 mg/L,(標準值600 mg/L);生化需氧量檢驗值578 mg/L,(標準值80 mg/L);懸浮固體檢驗值506mg/L,(標準值150 mg/L),未符合畜牧業(非草食性動物)放流水標準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2-05-24 |
5 | 2020-08-13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10月13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臺南市 | 臺南市七股區樹林里看坪61之10號 | 鐘雄畜牧場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2款附表2項次13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牧場從事養豬畜牧業,經本局於109年8月13日17時18分許派員前往稽查,於貴場固液分離區前見有露天堆置豬隻排泄物,其貯存地點未有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0-09-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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