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坤慶瀝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
| 1 | 2025-02-25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改善完成相關證明文件至本局報請查驗(與裁處書一併檢送空氣污染改善完成報告書乙份)。限改日期:114年05月2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臺南市 | 臺南市安定區港南里港口二四○之五號 | 坤慶瀝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港口廠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第5條及第6條第2款、第6條第3款、第11條等規定,爰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量準則第3條及其附表一、二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局於114年2月25日派員稽查,該廠領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堆置場作業程序(M01),現場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缺失記點如下:1.堆置採防塵網覆蓋但面積未達90%,記4點。2.車輛通行路徑及區域鋪設混凝土,惟有路面色差,記4點。3.輸送逸散性污染物質,未採行規定防制設施,記10點。4.運輸車輛離開場所前,未沖洗車體及輪胎,記10點。5.設置之攝錄影監視系統,未涵蓋操作許可證作業程序(M01)登載之堆置區(X003),未符合管理辦法附表四規定,記4點。以上依「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缺失點數共計32點。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5-04-15 |
| 2 | 2019-07-24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改善完成報告書(含改善事項及合格之檢測報告書)至本局報請查驗。限改日期:108年12月0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臺南市 | 臺南市安定區港南里港口二四○之五號 | 坤慶瀝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暨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規定,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局於108年7月24日派員稽查,於貴公司旋風式乾燥爐(排放管道P001)處,依環境檢驗所公告異味污染物官能測定法採空氣樣品一袋進行排放管道異味污染物檢測,經異味官能測定之空氣污染實測值為4120,已超過貴公司固定污染源排放標準2000。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19-11-01 |
| 3 | 2019-05-09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命貴公司堆置場作業程序停工。限改日期:108年11月15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臺南市 | 臺南市安定區港南里港口二四○之五號 | 坤慶瀝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港口廠 |
本案為貴公司一年內第2次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63條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量準則第3條第1項附表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從事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8年5月9日派員執行陳情案件稽查,發現貴公司於臺南市安定區港口段0269-0032地號(即貴公司港口廠(管制編號:R0404832)工廠登記範圍外後方堆置場)進行露天堆置瀝青混凝土刨除料、土石、砂土等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現場量測堆置物體積達約7千立方公尺以上,已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第五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證之固定污染源,即「一、同一公私場所,其地平面上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堆置場之總設計或實際堆置體積在三千立方公尺以上或堆置量在六萬公噸/年以上者。」之條件,是上述堆置場未依規定取得設置許可證,即逕行堆置。 | 已改善完成 | 停止污染源操作,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19-08-19 |
| 4 | 2018-06-26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改善完成報告書(含改善之證明文件)至本府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限改日期:107年09月0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臺南市 | 臺南市安定區港南里港口二四○之五號 | 坤慶瀝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港口廠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第5條、第6條第2款及第6條第3款規定,本府爰依同法第56條第1、2項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量準則第3條第1項附表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從事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7年6月26日派員執行固定源逸散性污染源專案稽查,貴公司港口廠(管制編號:R0404832)領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瀝青混凝土製造程序(M01),現場查核缺失如下:(一)現場逸散性粒狀物質之堆置區,設置自動灑水設備,惟灑水範圍未涵蓋堆置區域,扣4點(二)輸送設施之輸送帶有破損情形,扣4點;(三)車行路徑於作業期間未有效灑水,使表面保持濕潤,扣4點;(四)運輸車輛未清洗乾淨,致公司場所門口及其鄰近路面,有5~10公尺明顯色差,扣4點;以上依「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缺失點數總計16點,有稽查單(含照片)可稽。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8-07-24 | |
| 5 | 2016-02-01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限改日期:105年08月31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臺南市 | 臺南市安定區港南里港口二四○之五號 | 坤慶瀝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港口廠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爰依同法第46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第3條暨附表三及附表八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6-07-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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