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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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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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3-10-26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條件:於期限內完成改善,至本局報請查驗。(112年12月25日函送達限期改善或補正通知書─通知書編號:007343)。限改日期:113年02月2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臺南市 | 臺南市仁德區一甲里太乙三街八八號 | 鐤盛企業有限公司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暨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管理辦法第39條第2項第2款第2目規定,依同法第45條第2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附表三、第8款附表八、第3條第1項、第2項、第5條第1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經環境部環境管理署112年10月26日派員前往督察,發現貴公司廢水處理單元抽水站(T01-01)現場測得pH9.95,水溫45.2℃(許可登載內容為pH1~3,水溫10℃~35℃)油水分離槽(T01-02)懸浮固體檢驗值938mg/L,許可登載內容限值上限為800 mg/L,前述未依許可登載內容運作。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4-01-19 |
2 | 2017-07-17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4500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委託取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及改善完成證明文件。限改日期:106年11月0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臺南市 | 臺南市仁德區一甲里太乙三街八八號 | 鐤盛企業有限公司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規定,依同法第40條第1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第3條第1項附表三及附表八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6年7月17日派員稽查,並於貴公司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化學需氧量檢驗值345mg/L,標準值100mg/L;懸浮固體檢驗值268mg/L,標準值30mg/L,未符合金屬表面處理業放流水標準。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已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7-1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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