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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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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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4-10-25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本局於113年11月8日確認改善完成在案。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臺南市 | 臺南市仁德區仁德里文華一街89號 | 中華醫事科技大學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暨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8條第3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5條第3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單位屬其他指定地區或場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貴單位廢水專責人員鄭○○於113年10月1日離職,惟未於事實發生後15日以書面函報本局備查,並由設置之代理人代理。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5-02-06 |
2 | 2024-06-03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條件: 期限內改善完成(113年6月24日函送限期改善或補正通知書─通知書編號:007423)。限改日期:113年07月2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臺南市 | 臺南市仁德區仁德里文華一街八九號 | 中華醫事科技大學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規定,依同法第40條第1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5條第3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單位屬其他指定地區或場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經本局113年6月3日派員前往貴單位放流口採樣乙組送驗結果(懸浮固體檢驗值34.2 mg/L,標準值30.0 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4-08-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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